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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以函代证”机制加强函后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以函代证”机制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1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的意见〉》(津党发﹝2017﹞7号)、《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发﹝2019﹞25号)、《关于规范“以函代证”机制加强函后管理的通知》(津政服﹝2021﹞21号)等文件要求,加快项目前期相关手续办理,同时加强对相关意见函发放后正式手续办理的监督管理,市政务服务办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规范“以函代证”机制加强函后管理的通知》。
二、什么样的项目适用“以函代证”?
“以函代证”适用项目为:市政基础设施和政府投资类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危险化学品、输油、供气、文物等特殊工程除外)。
三、“以函代证”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建设单位可利用前期工作意见函、规划和土地前期意见函和施工登记意见函开展用地、规划、勘察、设计、评估、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工建设,并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正式手续办理。
四、“以函代证”的主要内容和举措有哪些?
前期工作意见函、规划和土地前期意见函、施工登记意见函可替代项目立项备案、用地、规划、施工许可4个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事项的审批结果,各部门可据此办理其他相关正式手续,其中:
1.前期工作意见函可作为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土地征收拆迁整理、勘察设计招标、各类工程项目评估以及办理规划和土地前期意见函等前期工作的依据。
2.规划和土地前期意见函可以用于办理施工登记意见函及其他将用地规划手续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事项。
3.取得施工登记意见函的项目即可开工建设。
五、意见函具体可办理哪些事项?
1.前期工作意见函
可代替项目建议书(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用于办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公路、高速公路许可;利用公路、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在公路、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在公路、高速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桥涵的许可;在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在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许可;跨越、穿越公路、高速公路及在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内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许可;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开工许可;供电报装和排水报装等事项。
2.规划和土地前期意见函
可代替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于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许可;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开工许可;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许可;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排水报装;燃气报装;供水报装(临时水)和热力报装等事项。
3.施工登记意见函
可代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用于办理供水报装(正式水)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事项。
六、如何保障“以函代证”政策落实落地?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加强对各区在适用范围、函证使用和函后管理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强化督促检查等方式,对“以函代证”机制提供指导帮助。各区要做好适用项目分类研判,参照相应正式手续的承诺办理时限要求发放相应意见函,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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