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1-27 19:25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

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1124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服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依托“政务一网通”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统一服务标准、畅通服务渠道、整合服务资源、强化数据共享、创新服务模式,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全市通办”、“跨省通办”。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有序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紧盯企业和群众普遍关切的异地办事事项,打破壁垒障碍,优化办事流程,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坚持“全市通办”先行,有序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

上下衔接、整体协同。坚持与国家有关要求对标对表,促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推行“标准统一、异地受理、远程办理、协同联动”的“跨省通办”新模式,大幅提高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

依法监管、公平公正。加强政务服务“全市通办”、“跨省通办”业务流程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失信和欺诈行为“零容忍”,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2020年底前实现第一批58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实现第二批76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以后持续推动第三批6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同步探索将更多事项纳入通办范围,有效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细化“跨省通办”事项标准。对于申请办理的事项,逐一梳理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办理时限、发证方式、收费标准等,确保20201215日前完成第一批“跨省通办”事项操作规程编制,并逐步完成第二批、第三批“跨省通办”事项梳理和操作规程编制。对于申请查询的事项,要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接,获取政策、业务、系统、数据等方面的支持,在规定时限内实现社保、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学位学历、职业资格、就业创业、职业年金等信息共享,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信息查询、核验服务,提升办事便利度。(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深化京津冀区域内通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地区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56号)要求,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开设京津冀区域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专区,实现涉企经营、护照签证等事项“一网通办”。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指导下,会同北京市、河北省建设京津冀政务服务统一受理系统,逐步推动信息共享、证照互认。2021年底前,新生儿入户、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监护人代办的除外)实现京津冀区域内通办。(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拓展“全市通办”服务。认真落实“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公布的“就近办”事项目录。围绕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企业跨地区生产经营,推动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涉企经营许可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市通办”。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可向市、区、街道(乡镇)任意一个实体政务服务机构办事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材料后,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将申请材料推送至该事项实际办理部门,办理部门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即时办理的即时办理,需要实质审查的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办理结果通过中国邮政快递(EMS)寄送至申请人预留的收件地址,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异地通办”。各区要在有条件的社区(村)便民服务中心和园区探索设立异地代收代办点,科学设置代办服务项目,统一规范受理、承办、回复流程,为群众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推行“跨省代收代办”模式20201220日前,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政务服务机构要完成“跨省通办”窗口设置。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委,建立异地收件、问题处理、监督管理、责任追溯机制,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转程序,打通物流和支付渠道,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收受分离”,即申请人可在“跨省通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通过邮件寄递至业务属地省市部门完成办理,业务属地省市部门寄递纸质结果或网络送达办理结果。(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探索“多地联办”模式。对于户口迁移、各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等迁移类事项,市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委,改革原有业务规则,建立与有关省区市部门“多地联办”工作机制,凡是办理转入本市的事项,只需向本市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本市相关部门与转出地经办机构协同办理,申请材料和档案材料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减少申请人办理手续和跑动次数。(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政务服务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拓展网上办事深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将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一网通”平台,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申请人可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实现“单点登录、全市漫游、无感切换”,由业务属地部门为申请人远程办理。(市政务服务办、市网信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项目统一代码的工作要求,将投资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需要办理事项的要件、时限等要素,实行“一套标准办审批”,推行全部事项网上可办,实现就近办、跨区办,推动本市跨地区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不断优化。(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网信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强化“跨省通办”系统建设。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开设“跨省通办”专区,依托个人和企业空间,精准推送“跨省通办”服务。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等功能,完善“政务一网通”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支撑能力,推动高频电子证照标准化和跨区域互认共享。按照《关于做好国务院有关部门重点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2069号)要求,加快推动“政务一网通”平台与国家各部委垂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协同办理,依托跨区域查询和在线核验等服务提升办理效率。进一步加强“政务一网通”平台建设,实现网上政务服务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全覆盖,提升基层在线服务能力。加强“津心办”应用程序(APP)建设和应用,推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已接入的“跨省通办”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市政务服务办、市网信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九)提升“跨省通办”数据共享支撑能力。完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明确数据共享供需对接、规范使用、争议处理、安全管理、监督考核、技术支撑等制度流程,满足“跨省通办”数据需求。依托“政务一网通”平台及各部门信息系统,优化集成数据共享服务,将更多直接关系企业和群众办事、应用频次高的数据纳入共享范围。(市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经费保障,积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跨省通办”工作负总责,做好组织保障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对照任务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主动与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接,做好配合工作,加强行业指导。

(二)强化任务落实。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按时间节点落实140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市通办”、“跨省通办”。加强政务服务队伍建设,开展窗口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强化宣传推动。各区、各部门要做好有关政策宣传解读、服务推广和精准推送,广泛宣传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具体举措。利用天津政务网、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和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开工作进展及成效,让企业和群众知晓政策、用好政策。

(四)强化督促指导。各区、各部门要把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抓紧抓细抓实。市政务服务办要加强对各区、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指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88908890”便民服务专线等,收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附件: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任务分工表(共140项)


附件

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任务分工表

(共140项)

一、2020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58项)

序号

“跨省通办”事项

应用场景

本市牵头单位

本市配合单位

1

学历公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公证,不受户籍地或学校所在地限制。

市司法局

市教委

2

学位公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公证,不受户籍地或学校所在地限制。

市司法局

市教委

3

机动车驾驶证公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公证,不受户籍地或驾驶证领取地限制。

市司法局

市公安局

4

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申请人可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不受考试报名地限制。

市司法局


5

失业登记

申请人可在居住地、工作地、参保地或户籍地申请失业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市人社局


6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本人名下各地、各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不受地域限制。

市人社局


7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市人社局


8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市人社局


9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含职业年金)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含职业年金),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市人社局


10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市人社局


1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市人社局


12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军队经办机构协同办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市人社局


13

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市人社局


14

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申请人属于养老保险供养亲属的,可异地自助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市人社局


15

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

申请人可网上申领电子社会保障卡,不受发卡地限制。

市人社局


16

失业保险金申领

申请人可异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受地域限制。

市人社局


17

就业创业证查询、核验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就业创业证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市人社局


18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核验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市人社局


19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核验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市人社局


20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核验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市人社局


21

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在市本级实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受商品房所在地限制。

市规划资源局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

2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在市本级实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市规划资源局

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

23

不动产抵押登记(在市本级实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市规划资源局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

24

排污许可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由排污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发证。

市生态环境局


25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6

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申请人在非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贷款购房,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7

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正常退休,可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28

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

申请人异地交易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车辆转入地可为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开具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市商务局

市公安局、市税务局

29

义诊活动备案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提交义诊活动备案申请,不受义诊组织所在地限制。

市卫生健康委


30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市卫生健康委


31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市市场监管委


32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市市场监管委


33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市市场监管委


34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不受企业住所地限制。

市市场监管委

市商务局

35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市市场监管委

市商务局

36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不受企业登记地限制。

市市场监管委

市商务局

37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不受住所地限制。

市市场监管委


38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市市场监管委


39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市市场监管委


40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不受住所地限制。

市市场监管委


41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市市场监管委


42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不受登记地限制。

市市场监管委


43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

申请人营业执照遗失的,可异地网上申请补领、换发,不受登记地限制。

市市场监管委


4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不受地域限制。

市市场监管委


45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国产保健食品备案,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市市场监管委


4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申请人可异地向规定的许可机关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不受所在地限制。

市市场监管委


47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申请人可异地向规定的许可机关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不受所在地限制。

市市场监管委


48

医保电子凭证申领

申请人可网上申领医保电子凭证,不受地域限制。

市医保局


49

航空安全员资格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航空安全员执照,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民航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


50

申请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市邮政管理局


51

邮政企业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邮政特殊服务业务,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市邮政管理局


52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经营快递业务,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市邮政管理局


53

国产药品再注册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国产药品再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市药监局


54

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国产药品变更备案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国产药品变更备案,不受所在地限制。

市药监局


55

执业药师注册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市药监局

市人社局

56

执业药师延续注册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延续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市药监局

市人社局

57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变更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市药监局

市人社局

58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管理机构申请执业药师注销注册,不受所在地限制。

市药监局

市人社局

二、2021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76项)

序号

“跨省通办”事项

应用场景

本市牵头单位

本市配合单位

1

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受户籍地限制。

市公安局


2

开具户籍类证明

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由户籍地公安部门开具相关证明,不受户籍地限制。

市公安局


3

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工作调动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市公安局

市教委、市人社局

4

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市公安局

市教委、市人社局

5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大中专毕业后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市公安局

市教委、市人社局

6

夫妻投靠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投靠配偶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7

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投靠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8

新生儿入户(2021年在京津冀地区实现,2021年以后在总结经验基础上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推开)

申请人可异地向新生儿(其父母为境内人士,父母同民族,婚内、境内生育小孩,父母非集体户,且随父亲或母亲报出生)出生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不受父母户籍地限制。

市公安局


9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监护人代办的除外)(2021年在京津冀地区实现,2021年以后在总结经验基础上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推开)

申请人可异地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由所在地公安部门线下取指纹和拍照,不受户籍地限制。

市公安局


10

孤儿救助资格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孤儿救助资格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市民政局


1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市民政局


1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市民政局

市残联

13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享受放宽条件政策的除外)

申请人可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不受考试报名地限制。

市司法局


14

纳税状况公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纳税状况公证,不受缴税地限制。

市司法局

市税务局

15

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单,不受地域限制。

市人社局


16

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个人社保参保证明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市人社局


17

单位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打印单位社保参保证明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市人社局


18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人可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经办机构协同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市人社局


19

领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

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市人社局


20

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认证

申请人可异地自助办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认证(生存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市人社局


21

工伤事故备案

申请人异地发生工伤事故后,可异地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报告工伤事故情况,不受地域限制。

市人社局


22

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

申请人需要在异地就医的,可申请工伤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不再需要到参保地办理。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23

社会保障卡申领

申请人可异地申领社会保障卡,不受发卡地限制。

市人社局


24

社会保障卡启用

申请人可异地启用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不受发卡地限制。

市人社局


25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不受发卡地限制。

市人社局


26

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

申请人可异地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不受发卡地限制。

市人社局


27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核验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或核验本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市人社局


28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

申请人可向人事档案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市人社局


29

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受商品房所在地限制。

市规划资源局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

30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市规划资源局

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

31

不动产抵押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市规划资源局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

32

测绘作业证办理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测绘作业证,不受测绘作业地限制。

市规划资源局


33

新设探矿权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设探矿权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市规划资源局


34

探矿权保留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保留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市规划资源局


35

探矿权延续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市规划资源局


36

探矿权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市规划资源局


37

探矿权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探矿权注销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市规划资源局


38

新设采矿权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设采矿权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市规划资源局


39

采矿权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市规划资源局


40

采矿权抵押备案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不受地域限制。

市规划资源局


41

采矿权延续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市规划资源局


42

采矿权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市规划资源局


43

测绘成果目录汇交

汇交人可网上汇交测绘成果目录,不受地域限制。

市规划资源局


44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不受地域限制。

市规划资源局


45

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不受地域限制。

市规划资源局

天津海关

46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

申请人可异地向注册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不受地域限制。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

47

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

申请人可异地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

48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在非缴存地购房的,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49

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

申请人可异地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不受地域限制。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50

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可异地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地域限制。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51

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不受地域限制。

市交通运输委


52

生育登记(一孩/二孩)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生育登记(一孩/二孩),不受户籍地限制。

市卫生健康委


53

再生育审批(三孩及以上)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再生育审批(三孩及以上),不受户籍地限制。

市卫生健康委


54

医疗广告审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发布医疗广告,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市卫生健康委


5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市市场监管委


5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市市场监管委


57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市市场监管委


58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市市场监管委


59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市市场监管委


60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市市场监管委


6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变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不受参保地限制。

市医保局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6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不受参保地限制。

市医保局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63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人可在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经办机构协同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市医保局

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64

异地就医结算备案

申请人可跨省申请异地就医结算备案,不受参保地限制。

市医保局

市公安局

65

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申请人在异地门诊就医时可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市医保局


66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变更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变更,不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限制。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

67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不影响法定经营地域。

市邮政管理局


68

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

申请人因工作需要,可异地申请办理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市邮政管理局


69

申请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不受提交申请地点限制。

市邮政管理局


70

残疾人证新办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新办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市残联

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

71

残疾人证换领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换领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市残联

市公安局

72

残疾人证迁移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迁移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市残联

市公安局

73

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挂失补办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市残联

市公安局

74

残疾人证注销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注销残疾人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市残联

市公安局

75

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变更残疾类别/等级,不受户籍地限制。

市残联

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

76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市残联

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三、2021年以后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6项)

序号

“跨省通办”事项

应用场景

本市牵头单位

完成时限

1

结婚登记

申请人可在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不受户籍地限制。

市民政局

2020年至202210月进行“全市通办”试点,202210月至2024年底进行“跨省通办”试点,力争2025年底前在区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全面实行全国“跨省通办”

2

离婚登记

申请人可在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受户籍地限制。

市民政局

在开展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实施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3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市人社局

20226月底前

4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本人在各地的每月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不受地域限制。

市人社局

20226月底前

5

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结算

申请人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费。

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医保局)

2022年底前

6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申领生育津贴,不受参保地限制。

市医保局

2022年底前

注:根据企业、群众需求和业务工作实际,可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