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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策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05-27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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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

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津政发〔201915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政府服务水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按照国务院决定,根据“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部署,本市取消12项行政许可事项,承接5项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

各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对取消和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等方式,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本市取消的行政

许可事项目录(12项)

2.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本市

承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5项)

201956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涉及

本市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2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市民政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民政部门要加快完善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有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信息共享,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地方民政部门及时获取。2.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生产装配企业每年编制报送年度报告。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5.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对应取消天津市市级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2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备案制度,要求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备案。2.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信息共享。3.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的现场巡查。

对应取消天津市市级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设立和调整海洋观测站(点)许可”,改为备案管理,纳入天津市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3

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

市交通运输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的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要求有关企业主动备案,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向全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2.优化对国际班轮运输集装箱业务的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对应取消天津市市级初审上报国家部委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审批”的两种情形,原事项名称不变。

4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

市交通运输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交通运输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的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要求有关企业向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向全社会公开企业信用记录,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2.交通运输部归集内地与港澳间航运船舶信息,并根据需要向海关总署提供,海关加强后续监管。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对应取消天津市市级初审上报国家部委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的一种情形,原事项名称不变。

5

无船承运业务审批

市交通运输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无船承运人的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向全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无船承运市场的监管。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对应取消天津市市级初审上报国家部委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经营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

6

船员服务簿签发

市交通运输委滨海新区、环城四区和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政务服务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交通运输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并优化服务,方便船员办事。2.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

对应取消天津市市级现行实施、滨海新区和郊区初审上报市级部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子项“船员服务簿签发”。

7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市交通运输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双、多边国际道路运输协定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协定体系,明确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相关要求。2.加强相关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技术标准,加快健全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标准体系。3.加强与海关、边检、交管等的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加强对有关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监控。4.加强信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违法失信企业退出机制。

对应取消天津市市级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纳入天津市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8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委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环城四区和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政务服务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指导、督促地方交通运输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对应取消天津市市级、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郊区现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子项“道路货物站(场)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修改为“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许可”。

9

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市农业农村委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要加大饲料管理法规宣传贯彻力度,加强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技术文件制定修订,支持行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指导、督促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严格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强化对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的服务和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追溯体系。2.建立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备案制度,要求企业主动履行备案义务,对违反规定不进行备案的要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开发网上备案系统,方便企业办事。3.监督饲料企业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技术要求实施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或超量添加抗生素、激素等化学物质的行为。4.加大饲料产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假冒伪劣饲料产品。5.加强饲料企业信用监管,健全饲料行业诚信体系,及时记录饲料企业诚信状况并向社会公开。

对应取消天津市市级现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的子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的两种情形,事项名称修改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子项名称修改为“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10

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市农业农村委

《兽药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新兽药临床试验资料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兽药临床试验情况。2.加强对兽药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帮助试验人员深入掌握兽药临床试验规范要求,指导临床试验规范开展。3.加大执法力度,监督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开展临床试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对应取消天津市市级现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新兽药临床试验许可”。

11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市市场监管委自贸试验区各区政务服务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1.对应取消天津市市级现行实施、自贸试验区和各区初审上报市级部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对应取消自贸试验区、各区现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12

国产药品注册初审

市药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取消初审后,改由国家药监局直接受理国产药品注册申请。国家药监局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监管:1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标准,做好直接受理工作。2提高药品注册审批人员的专业能力,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格实施技术审评和审批,把牢药品注册上市关口,切实加强药品安全监管。

对应取消天津市市级初审上报国家部委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国产药品注册初审”。

附件2

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

本市承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5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下放后

承接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市交通运输委

下放后,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完善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管理制度,明确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职责和要求。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3.加强信用监管,向全社会公开企业失信记录,并实行联合惩戒。4.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5.交通运输部归集内地与港澳间航运船舶信息,并根据需要向海关总署提供,海关加强后续监管。

承接,增加天津市市级现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2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市交通运输委

下放后,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完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相关标准,统一规范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优化审批服务。2.依托有关信息系统,实现港口设施保安管理信息报送和共享,加强对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监管。3.交通运输部要制定并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省级交通运输(港口)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接,增加天津市市级现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3

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市交通运输委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环城四区和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政务服务办

下放后,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信息共享,许可实施机关及时将许可情况推送至有关交通运输部门。2.健全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应急处置、隐患排查等方面的规定。3.实施车辆技术和动态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客运车辆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4.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5.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企业考核制度。6.完善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7.加强对辖区内交通运输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承接,并入天津市市级、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郊区现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道路旅客运输及班线经营许可”中。

4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

市卫生健康委自贸试验区、各区政务服务办

下放后,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国家卫生健康委要制定指导各地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层级的实施办法,并抓好贯彻实施。2.全面实施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实现网上办理,并加强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对辖区内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3.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执业护士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接,增加自贸试验区、各区现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5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市应急局

下放后,合并甲级、乙级资质,只保留基础资质。应急管理部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健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工作制度,制定全国统一的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和执法标准,明确监管管辖权,规范自由裁量权。2.加强对审批工作的培训、指导、督查工作,及时纠正有关问题。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4.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有关信息的共享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5.支持行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

承接,并入天津市市级现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可”中,事项名称修改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下设2个子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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