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公开公示办法(试行)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9-24 10:42

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公开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 革,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共享改革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 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 号)及本市实施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 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 (国办发〔2015〕86号)及本市工 作方案,以及《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津政发〔2014〕 10号) 、 《关于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意见》、《天津 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津政办发〔2016〕9 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公示应当遵循公开性、科学性、便民性、高效 性原则。
第三条 公开公示要全面体现“五减” (减事项、减材料、减 环节、减证照、减时限)改革要求,明确“马上办、网上办、就 近办、一次办”事项清单并公开公示,制定审批服务“一标通用” 标准,整合申请材料实现“一表申报” ,让企业和群众知道“怎么 办” ,让智能系统知道“怎么批” 。
第四条 市审批办负责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对行政 许可等权责清单中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服务的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以下统称各类事项) ,统一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公示的协调推 动落实工作。 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市、区、乡镇(街道)三级 各类事项政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含区级、乡镇街道、村和社 区)各类事项政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第五条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和在权责清单中的公共服务事 项应当在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公布的行政职权范围内确定,事 项必须于法有据,做到清单之外无事项。制定天津市公共服务事 项目录,市和区级行政机关实施的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目 录,未列入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得实施。市级目录按规定程序 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区级目录应遵循事项名称、事项分 类、设定依据、办理条件、提交要件、办理流程、办理环节、办 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统一要求,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公布实施。
第六条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各类事项的 办理工作。 建立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各类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按 层级对各类事项开展动态调整、在线发布和办理指导。凡取消、 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整行 政许可办理相关的条件、环节、申请材料、签字审批、中介服务、 各类收费等事项的,都要经市审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发 布。市、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事项,涉及新增、取消、合 并、下放等调整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动态调整,经审 核后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年度目录管理。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示的各类事项信息应当符合《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国 办函〔2016〕108号)和《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总则》要 求,主要包括:办理主体、事项名称、办理类别与方式、法定依 据、申请条件和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效能投诉、 办理便捷度等,形成办事“明白纸” 。
第八条 办理主体是指申请或实施该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和行 政机关。主要包括:
(一)行政主体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规定,明 确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和单位。
(二)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市级行政机关。
(三)实施部门是指办理该事项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四)服务对象是指办理各类事项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九条 事项名称分为大项、子项和类型项,与发布的事项 目录保持一致。对于市、区分级审批的同一个事项,应统一事项 名称。 事项实行编码管理,应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 码” ,方便数据查询、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条 办理类别分为普通、特许、认可、核准、登记和其 他六种。 办理方式分为“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
(一) “马上办”是指申请材料简单、没有特殊环节、申请人 提交了全部申请材料后,行政机关即可进行审查,当场出具结果 的事项。
(二) “网上办”是指申请人可通过网络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通过网络系统完成审查并出具结果的事项。 “网上办”的 事项应当公布具体网址。
(三) “就近办”是指市级事项在区级延伸办理,区级事项在 乡镇(街道) 、村(社区)延伸办理,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的 事项。
(四) “一次办”是指申请人到实体办事大厅只跑一次即可办 理完成的事项。
第十一条 法定依据包括设定依据和其他依据。 设定依据是指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具体条款。 其他依据是指设定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现场踏勘、审图、 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数量限制、收费、行政许可有效期限、行政许可适用范围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具体条款。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和材料的公示信息包括行使层级、权限 划分、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一)行使层级是指实施该事项的权限层级,分为国家级、 省级、市级、区级、乡级、村级。
(二)权限划分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市、区、乡、 村四级的实施权限。对于市、区、乡、村分级实施的事项,应划 分办理权限,明确办理权限的边界。
(三)申请条件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该事项应 当具备的条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条件的,应视为 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四)申请材料的公示信息包括材料名称、材料位阶、材料 属性、材料来源、材料准备要点。 1.材料名称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申请该事项应当提交的 全部材料明细。 2.材料位阶分为主审材料和非主审材料。具体操作程序按信 用承诺审批制办理。 3.材料属性分为共性材料和个性材料。共性材料可以重复使 用。 4.材料来源分为申请人自行填写、从行政机关取得、从中介 机构取得、从第三方机构取得等四种途径。材料提供及使用坚持 “一次提交、全域有效”的原则,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在各 级政府部门间实现“自动分拣、主动推送、不再索要” 。 5.材料准备要点是指对每个申请材料的细化要求。行政机关 应明确每一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准备要点,凡要求申请人自行提 供的材料,行政机关应提供材料模版和说明。行政机关需提供申 请表格的空白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办理程序的公示信息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 定、数量限制、行政许可效力等内容。
(一)申请的公示信息包括申请方式、办理地点、咨询电话 等内容。 1.申请方式包括现场接件和网上接件。现场接件途径是指申 请人在办理该事项时,到市、区或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窗 口办理。网上接件途径是指申请人在办理该事项时,通过天津网 上办事大厅进行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及信息。 2.办理地点是指申请人办理该事项的具体地点,应明确到窗 口号或科室名称。 3.咨询电话是指可以提供该事项相关咨询信息的电话号码, 各级行政机关均应公布。88908890是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咨询和 投诉服务电话。
(二)受理是指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每个事项的每个申请材料 的受理标准。
(三)审查包括纸质审查、现场踏勘、审图、公示、听证、 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数量限制等 内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布每项审查的内容和标准。
(四)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出具的结果形式以及示范样本,并 实时公布办理结果。
(五)数量限制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审批结果是否有 数量限制。行政机关应严格执行数量限制规定,并公布具体限制 要求。
(六)行政许可效力包括有效期限和适用范围。有效期限是 指办理结果的有效期。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限 的,应明确具体期限;没有规定的,有效期应明确为长期有效。 适用范围是指办理结果的适用范围。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行政 许可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应明确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 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办理时限分为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办理时限, 确定法定审批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时限的,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定审批时限为准。法定 审批时限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 家评审的时限。
(二)承诺办结时限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审批时限的基础上, 压缩审批时限,承诺提出的该事项办结时间。承诺办结时限不含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限。
第十五条 办理事项过程中涉及收费的,应明确收费标准和 依据。
第十六条 效能投诉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公布实施该事项的监 督电话号码,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解决投诉问题。
第十七条 办理便捷度的公示信息包括是否物流快递、是否 支持预约、是否涉及联办、问题和解答、通办范围等内容。
(一)是否物流快递是指在办理事项的过程中,申请人提交 申请材料和行政机关审批结果发放,是否选择通过物流快递完成。
(二)是否支持预约是指申请人办理该事项是否可以预约办 理,可以预约的应当公布预约方式。
(三)是否涉及联办是指办理该事项是否涉及联合办理,涉 及的应当公布联合办理部门名称。
(四)问题和解答是指申请人对办理事项的疑问和行政机关 对问题的解答。
(五)通办范围是指该事项在某个区域内实现通办的范围, 分为全国、跨省、跨市、跨县四种情形。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结果及办理情况,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 除依法保密的信息外,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各类事项信息在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等场所公布。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作出说明、解释的,行政机 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将各类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申请 材料、受理时限、服务规范、投诉举报渠道等内容通过各级政府 网站、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和天津市行政审批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布, 并利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各类事项及相关 信息,必须先经市审批办审核并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统一公布 和推送,保证公开公示信息的数据同源性、信息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各类事项信息,应当自信 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 信息查阅场所,各市级行政机关应在各自对外开放的窗口单位设 置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发布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自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 定向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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