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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对《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推进我市2022年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对《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推进我市2022年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主动对标《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更大力度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打造我市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市政务服务办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起草了《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推进我市2022年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zwfwbyshjjsc@tj.gov.cn
2.传真电话:24538329
3.通信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06室;邮编:30016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
(联系人:商世泽 联系电话:24538566)
草案正文
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
推进我市2022年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主动对标《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深入实施《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更大力度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打造我市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破除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不合理限制。加快破除妨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深入推进“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改革,便利企业扩大经营规模。不得对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不合理条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在特定区域注册。破除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形门槛和壁垒。破除本地企业和本地产品优先、外地企业起诉本地企业存在司法障碍等地方保护问题。持续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推动更多事项进驻实体政务服务大厅,持续扩大“办成一件事”主题业务范围,调整完善“四免”事项和“免申即享”事项清单。推进数字化政务服务建设,加强数据汇聚共享,完善市电子证照库。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升政务热线服务质量。
(二)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范围,提升市场主体变更登记、银行开户等便利度。进一步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场景,推动开办企业事项“掌上办”。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全面实施简易注销。优化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依法查询土地、房产、车辆、税务、市场监管、人力社保等部门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信息。健全企业破产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帮助重整企业全面修复信用。健全司法重整“府院联动”机制,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预重整等制度,积极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办理效率。
(三)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用地清单”中补充气候可行性、防洪等评估内容,并增加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现状普查意见清单。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清理审批中存在的“体外循环”、“隐性审批”等行为。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长效管理制度,优化各阶段“一张表单”,整合填报内容,完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相关审批部门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深化落实联合验收“一口受理”机制,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指导、督促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开展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探索在民用建筑工程领域推进和完善建筑师负责制。
(四)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完善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和管理机制,探索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准入准营标准,提升市场主体创新力。规范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的许可和经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加大对创新主体的培育力度,提升创新创业活力。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将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赋予科研人员。建立市场化主导的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推动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建设,创新培育大数据业务场景。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评价,促进数据资源开放利用。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支持滨海新区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建设。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推进市场主体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推动完善医药等领域的侵权假冒快速处理机制。
(五)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高标准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快推动“单一窗口”服务功能由口岸通关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推进全流程作业无纸化。认真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并强化动态更新,有序推进口岸收费主体通过“单一窗口”公开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信息。推进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信息对接共享,实现运力信息可查、货物全程实时追踪,提升多式联运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深化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优化“集疏港智慧平台”线上办事功能,支持企业优先选择直提直装通关模式。发展国际中转集拼业务,丰富进口拆箱、出口拼箱、国际中转等业务。探索开展在“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中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设便捷通道。
(六)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建立健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联动机制,探索开展涉外商事纠纷调解工作,形成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合力,为涉自贸区、涉“一带一路”等涉外商事纠纷提供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服务。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打造我市外资精准招商和国际合作的新载体。实行更加开放有力的政策措施,聚焦制造业立市和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认定标准,实施外籍人才工作居留便利化举措。深化十大产业人才创新联盟建设,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加大人才引育力度。提升网上就业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实现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资格在京津冀地区互认。
(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等对待,稳定市场主体预期。着力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防止滥用行政权力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形式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完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制度,优化水利工程招标手续,制定出台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和审查意见文书范本。提高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推进招投标、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改革。加强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技术创新,健全招标投标协同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挂靠、恶意投诉等干扰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强化制度创新和技术赋能,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化手段,健全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链。在滨海新区“互联网+监管”国家试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探索构建我市“一体化在线监督平台”。全面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现分级分类“信用+智慧”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的深度融合。在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重点从业人员和关键环节夯实监管责任。探索对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在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领域探索建立完善的执业诚信体系。在新产业、新业态探索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九)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加大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保护力度。加强政务诚信体系监测,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协调推动有关单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建立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快速处置联动机制,提升商标评审效率。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强化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管,强化基层监管力量。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推进人民法院档案电子化管理,开展司法专递面单电子化改革,降低邮寄送达相关费用。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形成公司规范治理的长效机制。提升中小投资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有效保护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完善金融领域多元解纷机制,不断提升执行集约化水平。
(十)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加快建立健全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持续提升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涉税、继承等业务办理便利度。推进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在银行开户、贷款、货物报关、项目申报、招投标等领域全面应用和互通互认。推进公安服务“一窗通办”。推行涉企事项“一网通办”、“一照通办”。持续优化企业办税服务,提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便利化水平,简化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流程,实行社保费缴费业务和社保、医保经办业务“一厅联办”。推进京津冀区域“非接触式”办税,实现异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帮助纳税人及时获取货物和劳务税新政策。
(十一)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持续降低企业资源要素成本。提高获得用电服务水平,升级“网上国网”办电功能,全面推广“办电e助手”,与客户建立信息交互渠道。实施业扩配套电网工程契约制,对于需要开展外电源建设的10千伏项目,与客户约定电源建设时间,保障客户按期接电。推动工业园区供电环境综合升级改造。提升获得用水用气便利度,编制用气报装导则,提升用气服务规范化水平,优化拓展用水用气网办功能。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加强对“津心融”、“信易贷”等平台推广,充分发挥市融资担保基金作用、拓宽抵(质)押物种类和范围,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更好发挥海河产业基金、滨海产业基金的引领作用。强化企业上市培育工作,积极推动产业链核心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优。优化私募基金发展环境。
(十二)建设宜人宜居宜业的现代化都市。持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统筹体育基础设施建设,举办各类赛事活动。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统筹教育均衡发展,建设覆盖基础教育全学段的优质课程资源,推进“1+X”证书制度。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成员技能培训,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提升重点领域治理水平。科学制定绿地规划,合理确定造林绿化用地范围和目标任务,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完善城市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加强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持续打造“轨道上的京津冀”,推进天津港集疏运专用货运通道规划建设。
二、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政治站位,聚焦企业群众关切,充分认清营商环境是事关天津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全市工作重中之重,切实增强营商环境建设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二)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责任意识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责任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目标导向,进一步强化主动担当作为,严格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围绕事项清单各项改革措施,逐项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时限,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三)强化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各部门、各单位要压实主体责任,理清工作思路,注重紧密衔接,切实增强协同意识,凝心聚力,健全工作联动机制,科学统筹推动各项改革措施。
(四)严格督查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务服务办将按季度对各部门、各单位落实任务清单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度,组织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取得扎实成效。
附件: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推进我市2022年营商环境建设的任务清单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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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 | |||
序号 |
任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责任单位 |
一、进一步破除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不合理限制(19项) | |||
1 |
深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 |
加快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各种商品、劳动力自由流动,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和政策支持,大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合作交流办、市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
2 |
开展“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改革 |
本市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以外的行政区域内有多个符合规定的实际经营场所,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可以自主选择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其他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多址信息。 |
市市场监管委 |
3 |
对部分高频办理的经营许可证、探索允许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开设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机构时,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后,免于再次办理相关许可证;相关部门加强事后核查和监管。 |
市市场监管委等相关部门 | |
4 |
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变更 |
对本市大型企业办理多个分支机构登记的,可申请团体化登记。 |
市市场监管委、市税务局、市人社局 |
5 |
破除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形门槛和壁垒 |
不得对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不合理条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在特定区域注册。加强对采购人和招标人的管理指导,为起步阶段的中小微企业参与招投标提供机会,对于行业会根据企业规模、资产、人数、经历等条件进行的分类定级,不得就高标准用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
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
6 |
破除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
破除本地企业和本地产品优先、外地企业起诉本地企业存在司法障碍等地方保护问题。 |
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
7 |
推动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 |
加快推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电子化改革,实现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注册后,可在全市范围参与投标,做到只需注册一次,只用一套CA证书。 |
市委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办、市国资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
8 |
推进客货运输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与核验 |
加强与交通运输部证照平台互联互通,做好道路客货运输电子证照签发,推动水路运输证书电子化,实现电子证照全国互认与核验。 |
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各区人民政府 |
9 |
持续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
实现国家规定的高频事项“跨省通办”,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
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单位 |
10 |
提升实体政务大厅服务功能 |
推动更多事项进驻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对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综合窗口调整,组建综合受理队伍,形成前台综合受理、后台集成服务的审批模式。 |
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
11 |
推进“办成一件事”改革 |
持续扩大“办成一件事”主题业务范围,为企业群众提供套餐式服务。 |
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
12 |
深入实施“四免”、“免申即享”惠企政策 |
调整完善“四免”事项和“免申即享”事项清单。 |
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
13 |
推进数字化政务服务建设 |
启动数字化政务服务业务中台建设,为场景式、集成式政务服务提供智能化工具,为各渠道政务服务应用提供同源数据支撑,加快实现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服务同质。 |
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
14 |
开展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应用管理系统,对各渠道服务应用进行统一管理和监测,推动相关服务应用在“津心办”平台、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统一管理、同源发布、一体化服务。 |
市委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单位 | |
15 |
加强政务服务数据汇聚共享,依托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为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津心办”等政务服务平台提供数据支撑。 |
市委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单位 | |
16 |
完善市电子证照库,支持政务服务事项材料免提交。 |
市委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单位 | |
17 |
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
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平台系统,在自助服务端铺设“好差评”评价器,实现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和移动端好差评数据汇集,推动各部门提高主动评价率和差评整改率,完善评价、核实、整改、反馈、回访闭环机制。 |
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网信办等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
18 |
提升天津12345政务热线服务质量 |
修订天津12345政务热线服务质量标准。推进与政务一网通系统对接,扩充12345热线知识信息。做好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及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留言处置、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咨询投诉建议等工作。 |
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
19 |
实现惠企政策“精准推送” |
建立统一政策信息发布和意见建议收集渠道,集中提供覆盖各行业的涉企政策及解读文件,帮助企业第一时间了解政策、申报政策、享受政策。 |
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 |
二、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19项) | |||
20 |
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范围 |
在企业开办过程中,将社保登记后续环节一并纳入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员工参保登记、就业登记等事项联办,同时支持已申请营业执照企业再次登录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首次办理社保登记、员工参保登记等业务。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同步发放和应用。 |
市市场监管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 |
21 |
优化个体工商户开办服务 |
在“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营业执照、申请公章、领用发票、社保登记等全流程服务,实现“一站式”办理。 |
市市场监管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 |
22 |
进一步便利企业开立银行账户 |
申请人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申请营业执照时,可选择预约开户的银行,企业设立登记审核通过后,平台将企业登记信息及银行开户预约信息实时推送给申请人选定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生成企业账户预约账号,并通过线上平台推送给税务、人社、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
市市场监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23 |
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环节,允许企业自行选择是否关联银行账户代扣代缴,推行多渠道缴费方式。企业需要代扣代缴的,可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签订三方协议,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商业银行、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 |
市市场监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税务局、市公积金中心 | |
24 |
优化律师事务所核名管理 |
优化天津市律师综合服务平台,与司法部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数据库对接,实现在本地查询律师事务所名称核验结果,向申请人印发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缩短办事时限。 |
市司法局 |
25 |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 |
通过与市规划资源局信息共享,实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核验功能。 |
市市场监管委、市规划资源局 |
26 |
试行企业登记信息变更网上办理 |
深化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实现企业变更登记全流程网上办。 |
市市场监管委、市税务局、市人社局等有关单位 |
27 |
进一步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场景 |
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我市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商务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实现市场主体身份在线“一次验证、全网通用”、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和各类证照电子文件及信息共享。支持各公共服务系统、商务领域等第三方系统对接应用,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我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全面应用。 |
市市场监管委、市委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办 |
28 |
推动开办企业事项“掌上办” |
聚焦市场主体办事难点堵点问题,推动市场主体高频事项向移动端延伸,将市场主体高频事项全面纳入清单管理,建立动态更新机制,推动实现清单内的事项“掌上可办”,试点“区域通办”,实现清单内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
市市场监管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
29 |
推进企业登记系统与“津心办”APP对接,将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在“津心办”APP逐步上线。对接“津心办”APP与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部门共享互认,实现“津心办”APP“扫码亮证”、“一证通办”、“无感通办”。 |
市市场监管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 |
30 |
拓展开办企业套餐式服务 |
围绕市场主体开办服务事项,聚焦多部门联办、跨区域通办主题场景,通过事项关联、表单整合和流程再造,推动集成套餐式服务,实现更多企业开办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 |
市市场监管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各有关部门 |
31 |
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改革 |
探索依法依规共享企业年度报告有关信息,推进涉及市场监管 、社保、税务、海关等事项年度报告“多报合一”。 |
市市场监管委、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天津海关 |
32 |
实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 |
对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
市市场监管委、市税务局 |
33 |
优化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 |
对于涉及我市辖区内关联企业、关联执行案件、关联法院较多的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可提请破产法院向市高院发出函件,由市高院通知全市法院,要求立即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解除对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可暂缓解除天津本地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 |
市高级人民法院 |
34 |
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 |
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依法查询有关机构(包括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 |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建乡建设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院相关部门 |
35 |
出台《天津市企业破产(强制清算)信息综合查询工作方案》,依法认定管理人到有关部门查询和获取有关材料的效力。 |
市高级人民法院 | |
36 |
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 |
协助重整企业改善在“信用中国”等多个信用查询系统的征信信息。统筹本市三级法院,删除重整企业的失信信息。对于外地法院的执行案件,通过电话沟通、邮寄公函、派人前往等多种方式与执行法院取得联系,告知重整程序终止且已进入执行阶段,协调相关法院删除重整企业的失信信息。 |
市高级人民法院 |
37 |
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预重整等制度 |
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人机制,健全“府院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依法采信由债权人委员会委托进行的审计、评估报告,依法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的工作成果。 |
市高级人民法院 |
38 |
出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重整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运用《天津市企业破产(强制清算)信息综合查询工作方案》,指导下级法院和破产管理人依法认定管理人到有关部门查询和获取有关材料的效力。 |
市高级人民法院 | |
三、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15项) | |||
39 |
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 |
进一步完善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用地清单”中补充气候可行性、防洪等评估内容,并增加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现状普查意见清单。 |
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委、市通信管理局、市人防办、国网电力天津公司等相关单位 |
40 |
试行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测量事项 |
探索将勘测定界测绘、宗地测绘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将房产预测绘、人防面积预测绘、定位测量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正负零检测等事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合;将竣工规划测量、用地复核测量、房产测量、机动车停车场(库)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事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合。加快统一相关测绘测量技术标准,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避免对同一标的物重复测绘测量。 |
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人防办等相关单位 |
41 |
推行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
对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等实行全程在线并联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市政接入工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改革后,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加强抽查核验力度,对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等行为实行惩戒。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工改领导小组相关部门 |
42 |
深入实施联合验收“一口受理” |
对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一口受理”,由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避免建设单位反复与多个政府部门沟通协调。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办、市规划资源局、市人防办,各区人民政府 |
43 |
进一步完善联合验收机制 |
细化完善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人防办、市政务服务办 |
44 |
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 |
探索研究验收项目实施分类管理,依据建设单位申请受理,为建设单位开展联合验收和单项验收双轨制并行实施。通过多种方式灵活办理验收手续,提高验收效率,满足不同企业需求。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办、市规划资源局、市人防办 |
45 |
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对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再优化,探索研究实施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事项一并进件、有序衔接,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得验收结果,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办、市规划资源局 |
46 |
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 |
对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取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建立完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加强风险管控,确保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安全。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办、市规划资源局 |
47 |
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
指导、督促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开展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减少入园企业环评办理事项。 |
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
48 |
下放部分工程资质行政审批权限 |
将市级审批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二级和特种工程资质的审批(包括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等事项后资质核定),下放至区级有关部门。改革后,明确承接机构、加强专业培训,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
49 |
建立完善建筑师负责制 |
鼓励申报建筑设计事务所甲级资质,建立健全注册建筑师在本市的执业记录,切实落实注册建筑师执业责任,在“简易低风险”项目中鼓励注册建筑师设计团队,依托所在设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设计咨询服务。 |
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50 |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数据共享 |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相关审批部门系统互联互通,不断完善信息推送、数据共享等功能,推进证照、办理结果、项目信息等内容实时共享。 |
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网信办 |
51 |
提高“一张表单”便利度 |
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一张表单”,整合填报内容,完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 |
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52 |
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长效管理制度 |
研究制定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办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行为。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53 |
建立投诉建议工作机制 |
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投诉建议工作制度,规范相关投诉建议办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分工和办理时限等,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四、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17项) | |||
54 |
规范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的许可和经营行为 |
在已实现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的基础上,加强对全市食品自动销售设备、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无人售货店等新业态的监管。进一步做好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加强安全管理,规范许可和经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
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
55 |
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 |
在南开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开展科技成果赋权试点,将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赋予科研人员,指导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 |
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
56 |
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服务指导 |
力争新增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60家。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57 |
加强对制造业企业培育力度 |
培育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达到20家,国家级单项冠军累计达到10家。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58 |
完成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 |
择优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累计达到20家。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59 |
实施创新型载体培育计划 |
构建区级-市级-国家级培育体系,新增众创空间、孵化器15家。组织开展孵化机构绩效评估、孵化大讲堂专题培训等各类对接活动,提升孵化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 |
市科技局 |
60 |
科技型企业数量持续提升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突破9100家;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8200家。 |
市科技局 |
61 |
加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
整合科技资源,可共享大型科研仪器新增20台(套)以上,总数达到1500台(套)。 |
市科技局 |
62 |
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
推动建设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促进数据资源流通。 |
市委网信办、市金融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等 |
63 |
鼓励和引导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 |
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评价,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利用。 |
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等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主管部门 |
64 |
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 |
探索在滨海高新区建立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支持滨海新区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建设。 |
市知识产权局、滨海高新区管委会 |
65 |
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处置机制 |
探索在滨海新区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 |
市知识产权局,滨海新区政府 |
66 |
推进市场主体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
2022年底实现我市有效发明专利较2021年增加0.7万件,累计达到4.5万件。 |
市知识产权局,各区人民政府 |
67 |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 |
提升中国(天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能力,推动我市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和高端装备制造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快速预审和快速维权。2022年双保护中心累计预审案件受理量不少于4500件。 |
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
68 |
推动建立知识产权预警监管系统 |
通过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智能终端等专业技术,实行在线监测分析预警。 |
市知识产权局,各区人民政府 |
69 |
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效率 |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程序,继续缩短办案时间。 |
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
70 |
推动完善医药等领域的侵权假冒快速处理机制 |
对药品、疫苗、消毒液等抗疫防护重点用品组织专项检查,从严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
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各区人民政府 |
五、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8项) | |||
71 |
优化进出口货物查询服务 |
完善“单一窗口”功能,为企业及相关机构提供进出口货物全流程查询服务。基于企业授权,探索将企业申报信息作为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收结汇服务的信用依据。 |
天津海关、市商务局、市金融局 |
72 |
实行进出口联合登临检查 |
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实现“单一窗口”查验通知推送和预约联合登临检查功能,提高进出口货物提离速度。 |
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天津港集团 |
73 |
拓展“单一窗口”天津特色服务功能 |
完成京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关物流协同服务平台系统开发项目的立项申报,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
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天津港集团、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按职责分工负责 |
74 |
增强口岸收费透明度和可比性 |
动态更新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有序推进口岸收费主体通过“单一窗口”公开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信息。 |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天津海事局、天津港集团、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75 |
推进水铁空公多式联运信息共享 |
积极与水铁空公数据部门密切联系,加强相关数据归集,依法依规共享有关节点信息,提升多式联运货物海关监管效能和物流效率。 |
市港航局、市道路运输局、天津海关、市邮政管理局、市委网信办 |
76 |
进一步深化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等改革 |
深化推广应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为企业提供更多元的通关模式选择。进一步推广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优化“集疏港智慧平台”线上办事功能,支持企业优先选择直提直装通关模式。 |
天津海关、市商务局、天津港集团 |
77 |
提高通关便利化与运作效率 |
发展国际中转集拼业务,丰富进口拆箱、出口拼箱、国际中转等业务。 |
滨海新区政府、市商务局牵头;天津海关、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港集团、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配合 |
78 |
在“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中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设便捷通道 |
在我市滨海新区试行的基础上,积极向国家争取在我市全域实行免办便捷通道。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 |
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海关 |
六、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13项) | |||
79 |
建立健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联动机制 |
对适宜通过仲裁解决的涉外商事纠纷,引导当事人将案件提交仲裁机构处理,邀请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仲裁员担任涉外商事纠纷调解员,形成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 |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
80 |
做好外资招商载体建设 |
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打造我市外资精准招商和国际合作的新载体。 |
市商务局、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81 |
拓宽外资项目储备 |
与外资企业商协会组织、中介机构等加强合作,用好进博会、投洽会、服贸会、达沃斯论坛等重要会展活动平台,共同组织策划招商推介活动。 |
市商务局、市级相关部门、相关区 |
82 |
简化港澳投资者商事登记的流程和材料 |
简化在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要件,外国(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只需提交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文件,外国自然人只需提交护照复印件(含签证件),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或转递文件。 |
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 |
83 |
精准支持急需紧缺人才创新团队 |
聚焦制造业立市和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实施新一批“项目+团队”重点培养专项,创新实行人才联盟“举荐制”。 |
市人社局、市级有关单位 |
84 |
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认定标准 |
结合国家外国高端人才、专业人才标准,进一步优化我市外籍人才分类认定标准。积极申请国家创新性、突破性人才政策在我市试行,实施外籍人才工作居留便利化举措,做好外籍人才引进、培育和服务相关工作。 |
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
85 |
精准对接引进青年人才和紧缺人才 |
依托十大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采取“联盟组织、专业对接”的方式,开展“双一流”高校专场招聘活动。 |
市人社局、十大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承载区 |
86 |
成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联盟 |
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资源,协同推动中国天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 |
市人社局 |
87 |
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 |
征集重点用人单位高端紧缺人才岗位需求,通过各类渠道,面向海内外同步发布。 |
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88 |
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
组织实施国家级和市级继续教育高级研修项目,全年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1万名。 |
市人社局 |
89 |
提升网上就业服务水平 |
完善就业政策线上申报系统,强化数据采集功能,丰富互联网就业服务相关讯息。 |
市人社局 |
90 |
提升社保事项办理效率 |
进一步优化社保事项办理流程,实现关联事项“打包办”、高频事项“提速办”、全部事项“简便办”。将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金申领办结时限压缩至5天,符合条件的现场可即时办结。 |
市人社局 |
91 |
推进京津冀专业技术人才互认 |
实现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资格在京津冀地区互认。推动京津两地职称证书信息在线查验,提供核验、查询等服务。 |
市人社局 |
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7项) | |||
92 |
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 |
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 |
93 |
优化水利工程招标手续 |
推行水利工程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步发售或者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 |
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
94 |
规范政府采购文书 |
制定出台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和审查意见文书范本,进一步压紧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
市财政局 |
95 |
加强招标投标技术创新 |
将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引入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提高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 |
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 |
96 |
推动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
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和透明度,实现网上采购、标书在线获取、在线投标开评标、合同签订、网上融资等线上服务。 |
市政务服务办、市财政局 |
97 |
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 |
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推动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推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信息共享,实现工程款支付网上查询。 |
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网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 |
98 |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协同监管机制 |
完善招标投标相关执法监督部门执法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挂靠、恶意投诉等干扰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
市政务服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等有关单位 |
八、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23项) | |||
99 |
在部分领域探索建立完善综合监管机制 |
研究制定我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预付式消费监管工作方案,健全完善农产品、成品油领域监管机制。 |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司法局、市体育局、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公安局、市委政法委、市税务局、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
100 |
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 |
探索在食品、药品、疫苗、环保、安全生产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依法制定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的具体办法。 |
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 |
101 |
全面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行政许可及接受日常监管、公共服务过程中,及时全面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及信用信息,在此基础上实现分级分类“信用+智慧”监管,并做到全程可查询、可追溯。 |
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102 |
探索法律法规编码化及在各业务系统的推广使用 |
解决监管数据二次录入等问题,提升监管数据归集共享效能,促进监管业务规范化、标准化。 |
市委网信办等各相关部门 |
103 |
提升完善我市“互联网+监管”系统功能 |
拓展应用典型场景,推进交通运输新业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运输、金融监管等重点领域风险预警模型建设,优化模型落地应用,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监管。 |
市委网信办等各相关部门 |
104 |
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完善全市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建设,推动全市相关监管部门进驻使用,实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流程管理。 |
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105 |
修订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事项清单》,深入落实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基本手段,避免监管空白。 |
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
106 |
持续优化全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按照基层监管实际优化调整联合抽查事项。进一步推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常态化开展。 |
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
107 |
探索形成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 |
将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应用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信用等级、风险分类等科学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依照检查对象的信用等级由低到高、风险程度由高到低进行依次抽取。 |
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108 |
认真落实《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部署的重点行业信用监管工作,推动10个以上行业开展信用监管,持续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金融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 | |
109 |
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化手段,按照“政府+市场”的建设模式,推动天津市地方征信平台建设。 |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 |
110 |
建设完成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期 |
完善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功能,实施《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0年版)》《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办法》。 |
各有关部门 |
111 |
在部分重点领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 |
在消防安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建立完善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体系,探索制定行业信用监管工作规范,提高监管效能。 |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 |
112 |
探索制定行业经营自律机制 |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诚信经验,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市工商联 |
113 |
探索对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
推动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及时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发个人信用评价系统,组织开展个人信用评价。 |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114 |
推进包容包容审慎监管 |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 |
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 |
115 |
完善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 |
完善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指导互联网医院(作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和依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规范医疗行为,落实各项医疗质量和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医师线上执业行为监管,指导依法处置医疗纠纷。 |
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
116 |
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
探索柔性监管新方式,研究出台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市市场监管委等市级相关部门 |
117 |
在市场监管、税务领域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 |
探索完善市场监管、税务领域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在仅需形式审查的部分监管领域,以及因现有科学技术、监管手段限制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的,或行政相对人、第三方弄虚作假、刻意隐瞒的部分情形,试行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
市市场监管委、市税务局 |
118 |
加强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 |
推进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全面进行公示。 |
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 |
119 |
推行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全面公开。 |
市市场监管委、市委网信办 | |
120 |
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联动执法 |
转变传统监管方式,打破条块分割,持续完善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逐步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
市司法局 |
121 |
全面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的各类不合理收费 |
健全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价格机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持续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强化转供电政策宣传和“转供电费码”推广使用,确保降电价红利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公用事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天津电力公司、能源集团、水务集团 |
九、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12项) | |||
122 |
加强政务诚信体系监测 |
实施《天津市政务诚信评价工作方案》,对各区人民政府开展政务诚信监测。 |
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
123 |
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 |
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政务诚信牵头部门作用,协调推动有关单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结果。 |
市发展改革委等市有关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政府 |
124 |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
探索建立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开展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恶意注册商标的查处力度。加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衔接沟通,发挥商标局天津巡回评审庭和开展远程评审的作用,提升商标评审效率。 |
市知识产权局 |
125 |
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 |
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应对指导工作,建设国家海外维权天津分中心,发布企业海外维权指南。 |
市知识产权局、市贸促会 |
126 |
强化对专利代理机构监管 |
将市级专利代理机构监管职能委托给区级执行,优化监管机制,强化基层监管力量。 |
市知识产权局,各区人民政府 |
127 |
推行人民法院档案电子化管理 |
指导武清区和静海区法院开展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逐步向全市各级法院推广运用。 |
市高级人民法院 |
128 |
积极推进司法专递面单电子化改革 |
探索实现司法专递面单在受送达人签收、拒收或查无此人退回等送达任务完成后,邮政公司将人民法院专递面单进行电子化,人民法院将电子面单入卷归档,降低邮寄送达相关费用。 |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邮政管理局 |
129 |
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
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加大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关键少数”行为规范和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形成公司规范治理的长效机制。 |
天津证监局、市高级人民法院 |
130 |
加大对投资者宣传教育的力度和广度 |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好以社区为单元的网格化投资者宣传教育活动。 |
天津证监局、市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 |
131 |
保护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 |
深化公检法部门协作联动,推动签署合作协议,依法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 |
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证监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 |
132 |
建立和完善天津金融领域多元解纷机制 |
整合社会各方力量,积极提供司法保障,通过诉前多元化解解纷渠道,针对包括金融小额消费贷款、信用卡等纠纷在内的金融案件,进行集中调解、先行调解,促进纠纷在诉前批量化解。 |
市高级人民法院 |
133 |
有力推进集约执行 |
探索建立“执行事务中心”和快执中心,健全繁简分流、事务集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全方位服务。 |
市高级人民法院 |
十、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19项) | |||
134 |
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 |
检验检测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登录“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修改相关信息并保存任命文件等佐证材料,不需再到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 |
市市场监管委 |
135 |
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 |
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市规划资源局 |
136 |
对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部分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 |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书面承诺代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市规划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 |
137 |
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网通办” |
推进全业务类型“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加快实施网上缴纳税费,推行税费、登记费线上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 |
市规划资源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
138 |
推行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政务信息共享 |
公安部门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平台”等对外服务系统,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公安部-人口库-人像对比服务接口”进行全国人口信息核验,并提供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安全、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收养登记等信息;公安、民政部门提供涉及人员单位的地名地址等信息;司法行政部门提供委托、继承、亲属关系等涉及不动产登记公证书真伪核验服务。 |
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中心、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健委、市规划资源局 |
139 |
探索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 |
依托互联网拓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线可视化检索和查询服务,任何人经身份验证后可在电子地图依法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更大便利不动产转移登记,提高土地管理质量水平。 |
市规划资源局 |
140 |
试行有关法律文书及律师身份在线核验服务 |
优化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流程,司法行政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律师身份在线核验,人民法院提供律师调查令、立案文书信息在线核验,便利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
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中心、市高院、市司法局、市规划资源局 |
141 |
进一步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范围 |
在货物报关、银行贷款、项目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领域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应用,逐步实现在政务服务中互通互认,满足企业、个人在网上办事时对于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加盖电子签章文档的业务需求。鼓励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子签章。 |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政务服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海关 |
142 |
探索“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 |
深化“非接触式”办税服务,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和电子税务局申请的税务Ukey,免费通过邮寄发放。 |
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 |
143 |
试行公安服务“一窗通办” |
试行公安服务“一窗通办”,建设涉及治安、户政、交管等公安服务综合窗口,实行“前台综合收件、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推进更多事项实现在线办理。 |
市公安局 |
144 |
推行企业办事“一照通办” |
依托天津数据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数据共享等方式归集或核验企业基本信息,实现企业仅凭营业执照即可办理部门高频审批服务事项,无需提交其他材料。 |
市市场监管委、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市级相关部门 |
145 |
简化洗染经营者登记手续 |
在经营范围规范词条中将洗染服务与市商务局进行关联,及时将新设立登记的洗染服务市场主体相关信息推送至天津市数据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市商务局信息共享。 |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 |
146 |
实现不动产登记部门与市政公用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
推动不动产登记部门与水、电、气、热、视(用水、用电、用气、供热、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实现信息共享,实现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热视联办过户。 |
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国网天津电力公司、市公共用事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广播电视局 |
147 |
简化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流程 |
进一步减少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及按月住房补贴汇缴、补缴业务办理环节。以职工身份证号代替职工个人代码识别,压缩业务办理时间成本。对因划款原因导致业务失败的,经办人无须重新录入制单数据,直接发起二次划款。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148 |
提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便利化水平 |
依托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平台系统,通过自动推送提示信息,梳理 “申请、审批、流转、监管”等环节,打通企业所得税汇缴退税等堵点。 |
市税务局 |
149 |
推行社保业务“一厅联办” |
通过系统功能优化、人员互派互驻等形式,实行社保费缴费业务和社保、医保经办业务“一厅联办”,解决缴费人办理不同部门业务“多头跑”问题。 |
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
150 |
推进相关税收政策精准推送 |
采取“智能+个性+标准”的政策精准推送新举措,加大货物和劳务税政策宣介力度,帮助纳税人及时获取货物和劳务税新政策。 |
市税务局 |
151 |
推进京津冀区域“非接触式”办税 |
探索制定京津冀区域“非接触式”办税清单,逐步构建京津冀区域全程网上办体系,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 |
市税务局 |
152 |
实现异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外地纳税人无需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即可远程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市税务局 |
十一、优化资源要素配置(17项) | |||
153 |
提升网上办电便利度 |
升级“网上国网”办电功能,全面推广“办电e助手”,与客户建立信息交互渠道,便捷客户信息获取,提升客户“获得电力”便利度和体验感。 |
国网天津电力公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54 |
实施业扩配套电网工程契约制 |
对于需要开展外电源建设的10千伏项目,结合客户意愿和需求用电时间,与客户签订约定书,按照商定时序开展外电源建设,保障客户按期接电。 |
国网天津电力公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55 |
提升工业园区电力可靠性 |
推动工业园区供电环境综合升级改造,提升电气设备安全运维水平。 |
国网天津电力公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
156 |
提升获得用水用气便利度 |
编制用气报装导则。优化居民用户预约、点火、改管服务流程,加速推进智慧化燃气终端设施应用。 |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用事业局 |
157 |
持续优化用水用气报装、维修、费用查询缴纳、开具发票、过户等多项业务网办功能。 |
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公用事业局、市委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办,各区人民政府 | |
158 |
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
持续开展“津心融”平台宣传培训,举办融资对接活动40场,新增融资40亿元。 |
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 |
159 |
畅通“线上银税互动服务平台”中税务部门与银行机构的数据直联,新增合作银行4家、金融产品4款。 |
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天津银保监局 | |
160 |
进一步丰富中国银联云闪付APP“津e融”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加强与市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系统对接,为涉农企业增信。 |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 |
161 |
印发实施《关于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持续完善“信易贷”平台应用服务功能,加大对守信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天津银保监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局、市工商联,各区人民政府 | |
162 |
增加辖内征信有效供给 |
积极引导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备案工作,指导已备案征信机构规范开展业务,促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 |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
163 |
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
鼓励银行机构依法拓展企业信用信息获得渠道,优化授信审批模型,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模式,拓宽抵(质)押物种类和范围,降低信贷门槛。 |
天津银保监局 |
164 |
充分发挥市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
进一步扩大再担保业务规模,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力度,鼓励适当降低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组建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局 |
165 |
发挥产业基金引导作用 |
扩大海河产业基金出资规模,完善绩效评价办法,优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支持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
市财政局、海河产业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
166 |
加强滨海产业基金作用,聚焦智能科技、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持续推进已设立基金的项目投资工作。增加基金与项目储备,推动新基金设立。 |
滨海新区政府、滨海产业发展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 |
167 |
强化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
制定印发《天津辖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实施细则》,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 |
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 |
168 |
积极推动产业链核心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优,争取实现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90家。 |
市金融局、天津证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 |
169 |
优化私募基金发展环境 |
完善私募基金监管,促进我市私募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支持高端装备制造、智能科技等行业设立相关私募基金。 |
天津证监局、市财政局 |
十二、建设宜人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大都市(16项) | |||
170 |
优化公共文体服务 |
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天津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2025)》及评估实施细则。开展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估验收工作。 |
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人民政府 |
171 |
整合各类文化资源,提供便捷公共文化智慧服务,推进落实文旅部智慧图书馆和公共文化云建设工程。 |
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人民政府 | |
172 |
新建100个社区体育园、20条健身步道、30个多功能运动场、新建更新健身园500个;举办天津市十五届市运动会等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700场。 |
市体育局 | |
173 |
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
全市新增10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国家验收合格的胸痛救治单元。 |
市卫生健康委 |
174 |
丰富基础教育优质资源 |
制定《关于推进“三个课堂”应用的实施意见》,建设覆盖基础教育全学段的优质课程资源,覆盖我市所有中小学生。 |
市教委 |
175 |
加强职业教育统筹规划 |
统筹“1+X”证书考核站点布局,计划至少92个证书在天津市范围内设置考核站点。 |
市教委 |
176 |
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
做好第八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天津赛区竞赛工作积极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培育服务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高质量创新创业教育成果。 |
市教委 |
177 |
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
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组织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技能培训。 |
市民政局 |
178 |
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
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 |
179 |
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
深入开展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推动电力、水泥、玻璃等行业7家企业完成废气治理设施提升改造,推动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4家企业开展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完成澳加永利1座甲醇储罐改造,推动钢铁工业、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 |
市生态环境局 |
180 |
制定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坚持工程化、项目化推进水污染减排工作。实施水环境排名考核和区域补偿,定期对16个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排名通报,依排名结果进行奖惩。 |
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委局及各区人民政府 | |
181 |
发布2022年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
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 | |
182 |
提升城市绿化水平 |
落实《天津市绿地系统规划(2021-2035)》。科学编制我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合理确定造林绿化用地范围和绿化目标任务,将造林绿化用地范围纳入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 |
市规划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委等相关部门 |
183 |
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
完善城市公交线网结构,新增优化公交线路40条。 |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港集团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
184 |
建成京唐铁路、京滨铁路北段,开工京滨铁路南段,持续加快建设津兴铁路。 |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港集团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 |
185 |
推进天津港集疏运专用货运通道规划建设,基本完成前期工作 |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港集团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
背景介绍
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经过三至五年的创新试点,实现试点城市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跃居全球前列,率先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为全国营商环境建设作出重要示范。《意见》分为总体要求、重点任务、组织保障三个部分,对相关工作提出要求。《意见》的附件2《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共10个方面101项改革举措。11月中旬,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先后作出批示,市政府办公厅拟办意见要求,市政务服务办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分析试点工作任务和改革事项清单,逐条对照梳理我市可借鉴、能落地、有实效的创新措施,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履行报批程序后加快推进落实,促进我市营商环境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不断提升。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于2021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14日,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推进我市2022年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