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市政务服务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天津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10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zwfwbyshjjsc@tj.gov.cn

2.通过传真传送至24538329

3.通过信函寄送至: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306邮编:30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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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正文

天津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

制度性交易成本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发〔202230)落实,加快推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坚持逐年动态更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政务服务事项对应关系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不予办理登记注册,不断提高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项目以外领域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严格落实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依托“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做好清单事项发布和网上服务引导及办理工作。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工作。持续落实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定期清理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部署,严格依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开展外资准入管理工作,确保负面清单以外内外资一致。

(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持续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提高受理与审批工作标准,严格落实审批时限要求。对指定CCC认证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督促认证机构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推行工业产品系族管理,结合开发设计新产品的具体情形,取消或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持续优化天津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管系统生产许可证审批功能模块,实现与质量监督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相关质量技术服务结果通用互认,推动工业产品快速投产上市。进一步加强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根据企业在计量、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需求,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和质量技术支撑。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研究制定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措施,将产品质量抽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2022年底前,按照国家下发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完成市、区、街道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动态调整“证照分离”改革清单,进一步细化告知承诺制事项改革措施。在滨海新区深化“一业(企)一证”改革,围绕市场主体从设立到注销的全生命周期,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推动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行政许可事项集成化办理,减少办事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对标试点城市,推动审管联动,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对接“政务一网通”平台数据信息,通过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对承诺审批制企业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落实国家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行政备案规范管理。

(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持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做好市政、水务、公路、水运、铁路以及房屋建筑等领域工程招投标领域全链条监管工作。立足现有条件,进一步优化完善招投标业务系统功能,提升招投标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水平。依托我市现有信息系统基础设施,推动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范围,推动招投标业务系统功能升级改造,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中的应用。巩固我市预选库、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自查、清理和取缔成果,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并纠正在采购活动中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将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等违法违规行为,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采购领域保证金管理相关要求,鼓励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免收保证金或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采购项目收取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

(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落实全国统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逐步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有序推动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理。对市场主体跨区迁移的,取消申请迁出环节,市场主体只需直接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即可,档案迁移等手续通过登记机关内部流转完成。进一步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好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则。严格执行国家市场主体歇业政策规定,进一步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保费、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环节涉税事项等税务、社保配套政策。推动更多系统数据对接,实现企业注销数据共享,优化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办事环节,减少办事材料。

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根据国家和我市收费基金政策调整情况,动态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凡在目录清单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组织开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自查自纠和落实降费减负政策、收费项目执行等情况联合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取消、调整不合理罚款事项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清理调整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根据国家相关部署要求,组织开展政府规章设定的不合理罚款事项清理工作,2022年底前推动相关政府规章及时修改。2022年底前,组织相关市级部门、各区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和各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对我市涉企违规收费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和联合检查,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

(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加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及时公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合理收费清单》,动态调整《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组织开展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专项检查,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深化落实“三零”服务,持续推动居民用户和用电报装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进一步降低客户办电成本。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继续做好转供电政策落实和专项检查,针对全市产业园区转供电清理规范工作开展“回头看”,重点治理产业园区内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传导降价不及时、不到位问题。对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尽快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规范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工作,监督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不得同商务楼宇产权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物业服务企业达成排他性协议或约定限制平等接入。

(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提升服务价格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服务适当性和价格匹配性,严格管控分支机构服务行为,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和业务流程设计,建立健全有效遏制乱收费和不当增加企业负担的长效机制。落实国家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有关要求,建立专项工作负责机制,全面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持续巩固我市降费工作成效,有效提升政策惠及面。扎实开展涉企乱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持续规范辖内银行机构涉企收费行为,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问题。鼓励辖区证券、基金、期货、担保等机构在充分保障服务质量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服务收费,推动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针对行业协会商会强制入会、多头收费、违规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利用行政影响力强制收费、不合理收费等16项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进行清理规范和专项整治,对存在会费标准不规范等行为的行业协会商会责令改正。进一步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扩大社会监督,设立公布电话、邮箱等举报平台。根据国家有关部署,研究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规范管理,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在政策制定、行业自治、企业权益维护中的积极作用。持续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从遵守法律法规、完善法人治理、规范组织行为等12个方面,指导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签署《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承诺书》,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社会公信力。

(十)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落实国家相关要求,强化海运口岸、港口经营企业、铁路涉企收费等收费监管,加大港口收费检查力度,重点查处船公司、船代、货代、堆场、报关等港口服务环节价格违法行为,引导企业进行价格公示有关规定。明确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的口岸物流作业时限及流程。在天津航空口岸三个一级货站和一个海关查验场公布天津航空口岸国际货运通关物流作业时限及流程。在公布天津港集装箱作业生产时限标准(3.0版)的基础上,抓好相关时限标准的落实。支持铁路运输企业探索“一箱到底”全程物流模式,降低社会物流成本。立足天津港集装箱海铁联运,大力发展“散改集”、国际班列等运输产品,推动铁矿石、有色矿入箱,联合船公司稳定开行中欧中亚班列,推动天津港集装箱海铁联运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建立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有关部署,优化“政务一网通”平台功能,丰富政务服务移动端“津心办”场景应用,进一步推进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2022年底前80%以上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分类受理。结合“一件事”实际应用需求,依托数字化政务服务中台,深化“一件事”集成改革,实现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集成化办理。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要求,将市电子证照库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落实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信息标准,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应用,落实国家关于高频事项“跨省通办”要求,进一步扩大高频事项范围。

(十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贯彻落实我市建立“用地清单制”相关实施细则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有关措施,将拟出让地块的压覆矿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特殊情况除外)、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防洪、考古等评估评价工作调整至土地出让前完成。对全市各类园区中拟出让的工业用地,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实行“标准地”出让制度。明确园区内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及其他商务用地互相转换程序。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鼓励存量房产盘活,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明确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适用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办理程序。积极推动非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工业用地(三类除外)、物流仓储用地(三类除外)和为制造业服务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的其他商务用地的支持政策落实落地。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项目验收阶段和商品房销售阶段预测绘、初始登记阶段实测绘,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进一步提升测绘中介服务效能,健全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体系,建立“联合测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并实施动态监管。探索建立部门集中联合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依法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对用地、环评等投资审批有关事项,推动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试行承诺制,提高审批效能。充分发挥我市重大项目融资对接长效机制作用,积极组织金融机构分批次、分层次开展多方融资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项目的资金支持。按照国家有关部署,研究制定《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办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审批行为。2022年底前,完善“一体化”报装平台,实现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提升水、电、气、热接入服务质量。

(十三)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加强RCEP关税减让政策宣传解读,扩大企业政策知晓度。积极推动开发建设天津市RCEP关税政策查询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为外贸企业提供便利、扩大收益。依托“单一窗口”国家标准版,服务企业应用“单一窗口”“通关+物流”、“外贸+金融”功能,方便企业查询报关、舱单、运输工具及相关物流信息,为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办理、跨境结算融资等服务。支持各类主体建设跨境电商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政务服务、通关结汇、物流配送、供应链金融、争端解决等全方位服务。根据跨境电商企业网购保税进口退货业务需求,积极开展退货中心仓政策宣讲,制定退货中心仓操作方案,指导企业完善退货中心仓设置和改造提升工作,助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持续向企业推广天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关申报业务网上办理功能。

(十四)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按照国家部署稳步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面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实现全市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收费项目的电子收缴全覆盖,支持线上电子支付“跨省通缴”,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实行企业年得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逐步推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自动推送提醒。全面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加快企业出口退税事项全环节办理速度,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符合实行无纸化申报出口退税的企业全部实行无纸化管理。聚焦提升退税全链条、各环节质效,建立部门会商沟通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优化退税流程。加快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办理进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2022年底前,将制造业纳税人增量留抵退税到账平均时间,压缩在2个工作日内。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全面推广跨省异地缴税、行邮税电子缴库服务,2022年11月底前,实现95%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积极做好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评审工作,将国网电力、中粮集团纳入试点扩围企业,进一步推动电子发票推广应用。

(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编制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2022年版)。完善天津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中介超市功能,积极推进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零限制”入驻。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

(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2022年底前,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含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市级有关部门网站在首页显著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分级分领域汇集市场主体适用的惠企政策。建设“津产发”平台,建立面向企业的统一政策信息发布和意见建议收集渠道,集中提供覆盖各行业的涉企政策及解读文件,支持企业随时按需查询,并通过智能分析、大数据关联,为企业提供定制关联政策推送和实时提醒。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助企纾困窗口,广泛宣传助企纾困政策,收集企业在办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建立协调机制,积极推动解决。通过“津产发”平台,构建面向全市市场主体,整合政府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建成融业务办理、政策推送、政企互动、企业中心为一体的移动综合涉企政务服务平台。通过电子税务局、网厅、微信小程序等渠道,提供税费减免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通过人社网厅“一键申报”功能,企业可线上申请稳岗返还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同时审核结果可通过系统进行反馈,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

四、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动态调整《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完善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实现部门联合抽查的全流程管理,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严格落实《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持续推进缩短高信用级别企业出口退税办理时间。通过天津市安全生产防控网平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预警平台,对企业生产安全进行在线实时监管。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探索建立网上巡查与现场检查互补的监管机制。探索利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监管方式,运用“互联网+监管”等信息化手段,巩固提升“慧治网约车”场景效能,推动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工况用电等信息平台,以及无人机、走航车等科技装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非现场执法。(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2022年底前,推动市级相关部门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底前,组织修订完善行政执法文书,督促各区、各部门修订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将贯彻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依法治市年度考核指标,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2022年底前,组织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公布本单位(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推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2022年底前,组织全市监督机构开展案卷评查,组织各区对街镇综合执法涉大面积大规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修订完善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以及《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21部城市管理执法配套制度,抓好《安全生产执法手册》内容落实,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推动生态环境现场检查计划制度落实,持续规范日常监管行为。

(十九)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点组织开展我市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工作,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抽查检查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问题线索排查。依法认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恶意补贴、低价倾销、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严厉打击“搭便车”、“蹭流量”等仿冒混淆行为,严格规范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等行为。

(二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持续组织开展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知识产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严厉打击恶意注册申请商标和违法使用商标行为,加强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线索处置。依法妥善审理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的相关案件,严格规制恶意诉讼或变相收费等问题,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典型案例并适时向社会发布。加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制度管理,规范各类商标的使用行为,依法组织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中国(天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作用,做好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生物医药领域的专利快速预审和快速维权服务,加强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提供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及时高效回应企业涉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司法需求,加大普法宣传和案例解读力度,正确引导企业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二十一)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发挥工商联与民营经济人士、商协会组织关系紧密、联系广泛、交流经常等天然优势和桥梁纽带助手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党政领导、政法机关、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与民营企业联系沟通“四个机制”,深化“问计问需 服务民企”活动,利用《民企需求》专刊、社情民意、建议提案等渠道积极反映企业和商协会问题诉求,帮助协调解决具体困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两个健康”。落实《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配套措施,以及我市涉企政策制定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要求,重大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充分发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把关作用,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核职责,做好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充分利用政府网站调查征集类栏目听取意见建议,把握好政策出台和调整的时度效,科学制定行之有效的缓冲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活动的影响。加强城市管理领域行业指导和监管,建立生态环境政策评估机制,落实《“十四五”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措施》等要求,在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等政策时,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法规,杜绝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的问题。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制定完善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配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开展科技领域重大政策评估试点工作,推动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组织对“稳经济35条”等助企纾困政策开展评估,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建立生态环境政策评估机制,制定《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政策评估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推动政策良性运行和有效落实。

(二十二)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涉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政务失信执行案件清理工作。定期对各区人民政府开展政务诚信第三方评价,对市级部门和各区开展诚信建设监测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诚信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的重要参考。完善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工作机制,加强政务失信治理。2022年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严格落实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全市2022年度无分歧存量拖欠全部化解,杜绝新增拖欠。推动归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信用信息,以失信信息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纳入诚信建设情况监测。推进涉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执行案件清理工作。加强对大型企业在年报中公示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的信息披露和双随机抽查,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持续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为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建立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

(二十三)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各区、各部门要坚决纠正各种懒政怠政等不履职和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不正确履职行为。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边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出台政策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进一步落实《天津市营商环境投诉查处回应办法》,优化涉企问题受理机制,建立疑难问题处置台账,针对特殊事项进行跟进回访,确保企业诉求落实到位,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贴心服务。适时通报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跟踪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惠企举措落地见效,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背景介绍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指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要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意见》从五个方面部署了重点任务:一是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二是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三是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四是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五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务服务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起草了《天津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于2022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月21日,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天津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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