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朋友: 经系统检测,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了改善你的体验,请升级新版IE11,新版EDGE,Chrome,火狐等浏览器。点击此处升级
【进行中】关于对《进一步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的部署要求,加快打造我市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按照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务服务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11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zwfwbyshjjsc@tj.gov.cn
2.通过传真传送至:24538329
3.通过信函寄送至: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306室(邮编:300161)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草案正文
关于进一步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改革举措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对标先进,加强学习借鉴,做好复制推广工作,加快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复制推广的改革举措
(一)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主要包括:开展“一照多址”改革、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变更、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推进客货运输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与核验等4项。
(二)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主要包括: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范围、进一步便利企业开立银行账户、优化律师事务所核名管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推行企业登记信息变更网上办理、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改革、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等9项。
(三)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主要包括: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测量事项、推行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等7项。
(四)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主要包括: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处置机制、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模式等2项。
(五)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主要包括:优化进出口货物查询服务、加强铁路信息系统与海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推进水铁空公多式联运信息共享、进一步深化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等改革、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等5项。
(六)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主要包括: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手续等3项。
(七)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主要包括:在部分领域建立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在部分重点领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在税务监管领域建立“信用十风险”监管体系、实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电子化管理等5项。
(八)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畅通知识产权领域信息交换渠道等2项。
(九)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主要包括: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对个人存量房交易开放电子发票功能、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网通办”、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推行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深化“多税合一”申报改革、推行全国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进一步拓展企业涉税数据开放维度、对代征税款试行实时电子缴税入库的开具电子完税证明、推行公安服务“一窗通办”、推行企业办事“一照通办”、进一步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范围等13项。
二、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落实。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紧紧围绕国家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结合自身工作职责,主动对标试点城市经验做法,对标国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和最佳实践,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我市复制推广工作。
(二)深化改革创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担当作为,聚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项目落地、提升投资贸易便利等重点领域,不断研究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新招法、新举措,加快打造我市营商环境“制度高地”。
(三)加强统筹推进。要在全面推进落实《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2〕5号)的基础上,深入围绕我市落实国家复制推广任务的各项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责任分解,形成任务台账,科学把握改革时序、节奏和步骤,确保取得扎实成效。
(四)夯实监管责任。要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对涉及管理方式、管理权限、管理层级调整的相关改革事项,不断完善监管机制,防止出现监管漏洞和管理盲区,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工作。
附件:《关于进一步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若干措施》任务清单
附件
《关于进一步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若干措施》任务清单 | |||
序号 |
改革事项 |
我市落实具体措施 | |
一、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 |||
1 |
开展“一照多址”改革 |
1 |
不涉及前置审批的本市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以外的本市区域内有多个符合规定的实际经营场所的,允许企业申报多址信息备案,免于分支机构登记。 |
2 |
改革后,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一照多址”企业的多址信息进行公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对备案的经营场所实施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 ||
2 |
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变更 |
3 |
大型企业分支机构办理不涉及新办许可证的信息变更时,实行集中统一办理。 |
3 |
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 |
4 |
持续清理招投标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壁垒门槛和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整治活动。 |
5 |
改革后,加大监管力度,通过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方式,严防招投标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隐性门槛和壁垒。 | ||
4 |
推进客货运输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与核验 |
6 |
持续完善本市交通运输电子证照库与市电子证照库、交通运输部电子证照库优化对接,全面加强共享机制。通过培训、图文、宣传稿等方式,面向交通运输企业开展政策宣传推广,强化政策知晓。 |
7 |
改革后,不断完善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与市电子证照库和交通运输部电子证照库数据共享,优化实施证照二维码在线核验、网站查询等方式,核验电子证照真伪。 | ||
二、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 |||
5 |
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范围 |
8 |
在企业开办过程中,将社保登记后续环节一并纳入“市场主体一网通办”平台,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员工参保登记、就业登记等事项联办,同时支持已申请营业执照企业再次登录“市场主体一网通办”平台办理社保登记、员工参保登记等业务。 |
9 |
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签章同步发放和应用,方便企业网上办事。 | ||
6 |
进一步便利企业开立银行账户 |
10 |
申请人通过“市场主体一网通办”平台申请营业执照时,可选择预约开户的银行,企业设立登记审核通过后,平台将企业登记信息及银行开户预约信息实时推送给申请人选定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生成企业账户预约账号,并通过线上平台推送给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单位。 |
7 |
优化律师事务所核名管理 |
11 |
进一步优化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工作程序,将拟申请设立或变更律师事务所字号重名或近似的在线检索范围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并最大限度缩短核准时限。 |
12 |
发布《关于优化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含设立、变更)程序相关工作的公告》及相关操作指南。 | ||
13 |
改革后,加强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对律师事务所名称进行预核准。 | ||
8 |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 |
14 |
加强市场监管与规划资源、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试点推行市场主体登记时通过信息核验自动带入标准地址,实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 |
15 |
改革后,进一步完善标准地址信息,加大抽取数据核查力度。结合《街路巷门楼牌编码簿》创编工作,加强信息比对,确保标准地址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 ||
9 |
推行企业登记信息变更网上办理 |
16 |
深化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推动实现更多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全流程网上办。 |
10 |
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改革 |
17 |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作安排和技术标准,及时升级改造公示系统,实现“多报合一”功能,畅通企业年报渠道。 |
11 |
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 |
18 |
结合自贸区登记确认制工作实施情况,推动市场主体除名制与现行制度的衔接。 |
12 |
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 |
19 |
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为有关部门建立破产管理人在线查询破产企业信息机制,提供司法支持。 |
20 |
改革后,协调推动有关部门为破产管理人在线查询破产企业信息提供便利,明确查询方法和操作流程。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履职保障和有效监督。 | ||
13 |
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 |
21 |
系统研究试点城市关于破产企业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的制度创新、经验做法,探索完善管理人选任制度。 |
22 |
改革后,加强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和考核,依法监督和指导破产管理人履职。 | ||
三、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 | |||
14 |
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 |
23 |
进一步完善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用地清单”中补充气候可行性评估内容,对地块防洪影响进行指标要素控制,并增加文物、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现状普查意见清单。 |
24 |
改革后,按照《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立“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试行)》,加强部门协作。 | ||
15 |
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测量事项 |
25 |
探索推动将勘测定界测绘、宗地测绘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将房产预测绘、人防面积预测绘、定位测量、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正负零检测等事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合;将竣工验收阶段竣工规划测量、用地复核测量、房产测量、人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事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合。加快统一相关测绘测量技术标准,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避免对同一标的物重复测绘测量。 |
26 |
改革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多测合一”工作具体监管措施。 | ||
16 |
推行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
27 |
落实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接入工程并联审批、信息共享审批机制,对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等实行全程在线并联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市政接入工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
28 |
改革后,有关部门加强抽查核验力度,对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等行为实行惩戒。 | ||
17 |
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 |
29 |
深入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由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协调有关单位限时开展联合验收,避免建设单位反复与多个政府部门沟通协调。 |
30 |
改革后,有关部门做好联合验收资料核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8 |
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 |
31 |
持续优化联合验收流程,将规划验收、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纳入联合验收,其他验收事项可依据建设单位申请并行办理。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两验终验制”的原则,对验收时发现的问题牵头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开展帮办服务,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
32 |
改革后,有关部门跟踪督办联合验收落实情况,避免体外循环、提前强制预审等不规范行为。 | ||
19 |
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33 |
修订联合验收相关制度文件,明确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线获取验收结果,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34 |
改革后,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做好专项验收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
20 |
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 |
35 |
严格执行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单位工程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符合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满足使用功能、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即可投入使用。 |
36 |
改革后,市区两级有关执法部门对工程质量阶段验收进行抽查,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 ||
四、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 | |||
21 |
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处置机制 |
37 |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支持有条件的区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 |
38 |
推广成熟的基于风险共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对接滨海新区等知识产权运营示范城市有关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降低信贷风险,保障融资债权。 | ||
39 |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产品及服务创新,探索知识产权等反担保方式。 | ||
40 |
推动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信息与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共享互通工作落实方案。 | ||
41 |
改革后,对符合要求并积极开展产品及服务创新的融资担保机构,在监管评级中给予适当加分。 | ||
22 |
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模式 |
42 |
积极与科技部沟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规范流程,做好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相关工作,推进孵化机构建设。 |
五、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 |||
23 |
优化进出口货物查询服务 |
43 |
依托“单一窗口”国家标准版,服务企业应用“单一窗口”“通关+物流”“外贸+金融”功能,方便企业查询报关、舱单、运输工具及相关物流信息,为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办理、跨境结算融资等服务。 |
44 |
优化“单一窗口”进出口货物全流程查询服务功能,加强相关技术支持工作。 | ||
45 |
持续优化“单一窗口”金融服务功能,基于企业授权,以企业申报信息为依据,为企业提供跨境贷、出口贷、信保贷、退税贷,以及税费融资、综合授信等服务。 | ||
24 |
加强铁路信息系统与海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 |
46 |
根据进出境铁路口岸及铁路运输部门需求,支持保障铁路“快速通关”模式应用,提升铁路物流效率。 |
25 |
推进水铁空公多式联运信息共享 |
47 |
汇聚公路、铁路、水路、航空、邮政、道路、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数据,推动数据共享工作。 |
48 |
改革后,在数据使用过程中定期巡检数据使用情况,如发现异常使用可及时限制或关闭数据使用方使用权限。 | ||
26 |
进一步深化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等改革 |
49 |
深化推广应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优化关港集疏港智慧平台线上办事功能,持续推广京津冀区域应用,便利广大进出口企业在天津港快速通关。 |
50 |
加强对企便利化申报政策宣贯,利用“网格员”等渠道,做好企业实施“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的指导帮扶,按照企业自愿原则推广实施。 | ||
51 |
巩固提升天津口岸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改革成效,持续推进“关港集疏港智慧平台”升级应用,支持企业优先选择直提直装通关模式。 | ||
27 |
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 |
52 |
积极与科技部沟通,按照国家跨境科研用物资正面清单,对研发亟需的科研设备、科研样本、实验试剂等科研用物资,根据风险等级等情况,简化报关单申报、检疫审批等通关便利化措施。 |
53 |
对列入天津市跨境科研用物资正面清单的科研设备、科研样本、耗材等科研物资(纳入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的和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的除外),凭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产品证明、科技部门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实施快速核放。对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注册的研发用医疗器械,海关根据药监部门意见办理通关手续。 | ||
54 |
改革后,加强对未经入境联网核查的国内未注册的研发用进口医疗器械的实际用途开展核查,核实其是否仅用于研发用途。 | ||
六、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 |||
28 |
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 |
55 |
加强招标文件备案及开标、评标全过程监管工作。通过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检查,推动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在资质、主要人员、财务条件、业绩等方面不得设置超出项目标段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条件,不得在招标前设置备选库、企业库等限制竞争的行为。 |
56 |
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相关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不得违规设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排斥或变相排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新成立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保障供应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力。 | ||
57 |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 ||
58 |
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检查,在开评标过程中,安排人员履行监督职责,通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进一步排查,将日常和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印发通报。 | ||
29 |
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 |
59 |
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推动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 |
60 |
推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信息共享,实现工程款支付网上查询。 | ||
30 |
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手续 |
61 |
推行水利工程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步发售或者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 |
62 |
改革后,持续加强水务招投标项目监督审核,严格落实优化水利工程招标手续,依法查处水务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 ||
七、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 | |||
31 |
在部分领域建立完善综合监管机制 |
63 |
落实《天津市加油站空间布局规划(2021—2035年)》,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完善市区两级监管机制。加强对各区指导培训,强化动态管理,明确下限、控制上限、细化分类和落实规划点位。 |
64 |
加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频次,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力度,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推动放心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人员能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 ||
32 |
建立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 |
65 |
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行政许可及接受日常监管、公共服务过程中,及时全面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及信用信息,在此基础上实现分级分类“信用+智慧”监管,并做到全程可查询、可追溯。 |
33 |
在部分重点领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 |
66 |
深入实施《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推动交通、节能、环保等43个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完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制定出台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文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提高监管效能。 |
67 |
强化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和信息化监管,持续推进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提升监管效能。坚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 | ||
68 |
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开展药品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制度修订工作,实施“两品一械”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评定及分类监管,合理规定检查频次和覆盖率,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流程和惩戒、处罚措施,提升精准化水平。 | ||
69 |
持续强化环评文件编制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环评文件质量,规范环评市场。全面加强执法与监测的联动配合,建立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共享机制。落实天津市生态环境专案查办制度,密切与司法、检察、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不断深化“环保+公安”联勤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工作方案》和《生态环境执法专家智库及智库专家管理规定(试行)》,健全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 | ||
70 |
运用全域遥感监管、监督监管、信用监管的水土保持监管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各环节进行监管,确保水土保持监管贯穿生产建设项目全过程。 | ||
71 |
依法审批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强化药品使用环节监管,提升临床合理用药水平。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专项行动等方式,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
34 |
在税务监管领域建立“信用+风险”监管体系 |
72 |
推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在津落地,可实现依托动态“信用+风险”的体系,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开票和申报行为,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并动态调整,实现“以系统授信为主,人工调整为辅”的授信制管理。 |
35 |
实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电子化管理 |
73 |
打通市电子证照系统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平台,实现作业人员数据互联互通,增加行政处罚、聘用记录等从业信息,为电子证书的实施运用提供数据支撑。对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上传作业人员发证信息。 |
八、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 |||
36 |
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 |
74 |
建立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等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参加的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 |
75 |
改革后,市高级人民法院定期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给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区人民政府、相关政府部门协调推动有关单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结果。 | ||
37 |
畅通知识产权领域信息交换渠道 |
76 |
开展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规范商标申请行为,严厉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和代理行为,及时处置上级交办的恶意商标注册等违法行为线索。 |
77 |
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商标评审协调机制,在疫情防控政策不允许线下评审的情况下,通过函件沟通协调商标评审相关工作。 | ||
78 |
改革后,加强组织开展商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 | ||
九、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 | |||
38 |
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 |
79 |
落实《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的通知》,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登录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修改法定代表人信息。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变更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保存任命文件等佐证材料,不需再到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 |
39 |
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 |
80 |
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81 |
改革后,加强查验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40 |
对个人存量房交易开放电子发票功能 |
82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自然人网上缴税后获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实现全业务流程网上办理。 |
41 |
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网通办” |
83 |
推进全业务类型“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
84 |
持续完善房屋买卖联办服务,实施个人买卖房屋转移登记线上交易、税务、登记联审,线下当场领证的“立等可取”服务。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纳入“一网通办”,实现跨省通办。按照国家要求,探索税费、登记费一次收缴、后台自动分账机制。 | ||
85 |
改革后,在不动产交易、税务、登记等环节,重点审核申报受理录入信息是否完整准确、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是否准确,税收优惠事项或不征税事项是否符合规定,发现不符事项及时优化系统功能,并调整更正。 | ||
42 |
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 |
86 |
依托互联网拓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线可视化检索和查询服务,任何人经身份验证后可在电子地图上依法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更大便利不动产转移登记,提高土地管理质量水平。 |
87 |
改革后,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 | ||
43 |
推行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 |
88 |
探索实现税务Ukey免费邮寄服务,通过电子税务局优化改造,纳税人可以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和电子税务局免费申领税务Ukey。 |
44 |
深化“多税台一”申报改革 |
89 |
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与财产行为税“九税合一”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中一个或者多个税种时,可以一并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综合申报并缴纳税款,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申报和缴税次数。 |
90 |
改革后,在受理申报过程中持续跟踪,通过电子税务局收集纳税人反馈的相关意见建议,及时进行优化调整。 | ||
45 |
推行全国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 |
91 |
落实国家要求,做好车船税缴纳情况免费查验或核验接口对接,为保险公司提供查询渠道,方便保险公司在出单代收车船税时查验在异地已交税的车辆完税情况,投保人可直接办理异地投保,无需出具纸质完税凭证以供查验。 |
92 |
改革后,通过定期调取后台数据,对保险公司已完税出单的异地车辆进行核验。 | ||
46 |
进一步拓展企业涉税数据开放维度 |
93 |
落实国家要求,区分使用对象完成数据接口对接工作,推动拓展涉税数据开放维度,不断提升征管效能。 |
47 |
对代征税款试行实时电子缴税入库的开具电子完税证明 |
94 |
选取试点单位,在实现代征税款逐笔电子缴税且实时入库前提下,进行信息系统接口开发改造,按照要求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完税证明。 |
95 |
改革后,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和税收票证制度要求,加强对代征单位业务监管,确保税收票款安全。 | ||
48 |
推行公安服务“一窗通办” |
96 |
推行公安服务“一窗通办”,建设涉及治安、户政、交管等公安服务综合窗口,实行“前台综合收件、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推进网上便民服务,实现更多事项在线办理。 |
97 |
改革后,对纳入“一窗通办”的政务服务事项加强监管,实现形式要件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双到位”。 | ||
49 |
推行企业办事“一照通办” |
98 |
企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税务、人社、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业务系统,支持企业以电子营业执照办理相关高频涉企服务事项,避免企业重复报送。 |
50 |
进一步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范围 |
99 |
制定《天津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若干措施》,指导相关部门在货物报关、银行贷款、项目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领域推广电子证照应用。 |
100 |
贯彻落实天津市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全市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持续优化天津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服务能力,为我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共性应用支撑。 | ||
101 |
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与本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全面提供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能力支撑,实现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在线核验,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存档、电子签名等功能。 | ||
102 |
依托天津市电子印章管理服务系统,支持相关部门根据需求进行调用和接入,为企业使用电子印章提供便利。 | ||
103 |
落实国家要求,推进银行机构数字化转型,引导商业银行为贷款系统提供身份认证及电子签章支持。 | ||
104 |
改革后,有关部门规范和加强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管理,确保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合法、安全、可靠使用。 |
背景介绍
2021年,国务院部署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效果,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改善,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一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
《通知》明确,复制推广的9个方面50项改革举措:一是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4项);二是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9项);三是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7项);四是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2项);五是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5项);六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3项);七是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5项);八是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2项);九是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13项)。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务服务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于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8日,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