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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行为,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效,降低经营主体交易成本,市政务服务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起草了《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月23日至2025年2月7日,您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发送电子邮件至:zwfwbggzy@ tj.gov.cn
2.发送传真至:022-24538804
3.邮寄信函至: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302室(邮编:300161)
感谢您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5年1月23日
草案正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行为,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效,降低经营主体交易成本,促进市场竞争秩序公开、公平和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纳入《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全面实施电子化交易和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的要求,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本规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市政维修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规则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应用网络信息技术,依托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平台、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分别简称“公共交易平台”、“综合监管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完成的公共服务、监督和招标投标交易。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办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市级交易平台相关工作。市区两级的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市级交易平台及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为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提供服务。
第二章 电子交易系统
第五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数据规范要求,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在线完成电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发放及合同签订等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提供服务。
第六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未授权操作,保证其网络及数据安全、稳定、可靠,良好运行。
第七条 电子交易系统采用北京时间。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标准化、格式化文件范本模板。电子交易系统应提供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标准化、格式化文件制作工具以及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交易中心负责制作工具的开发及维护。
第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下列交易过程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签章),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一)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
(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三)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
(四)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
第三章 各方主体责任
第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作出信用承诺,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名(签章),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的所有操作均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补遗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信息,并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投标人有关责任如下:
(一)对所递交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
(二)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已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凭证,未按时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其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无法上传、上传后无法打开或未能完成解密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电子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进场交易登记。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填写项目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完成项目进场交易登记。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与公告发布。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文件制作工具,编制生成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进行电子签章后提交至电子交易系统。
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校验,同步推送至监管平台,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系统自动推送至“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发布。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预约开标、评标场地。因澄清与补遗等原因导致投标截止时间延后的应及时调整场地预约。
(三)关注项目及下载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浏览公共资源相关网站及平台发布的招标公告,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关注有意向的招标项目及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布时限内,未下载招标文件,可随时取消关注。
(四)澄清与补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需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与补遗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按需制作补充(答疑)文件,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上传并发送至潜在投标人。
(五)经公共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发布的各类电子文件、公告、公示、提示等消息,法律法规无特殊要求的,一经发布,即视为送达。潜在投标人需自行关注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
(一)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文件制作工具编制生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
投标截止时间前,允许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后,重新上传,并自行打印递交回执。文件递交时间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系统将关闭相应服务。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限制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
(三)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电子投标活动应使用联合体牵头人的数字证书进行相关操作。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文件时,联合体各方应对投标文件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评标前24小时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子系统“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抽取服务平台”,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通过后,随机抽取组建评标委员会。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的重点、重大项目,或本地专家库可能无法满足需求,需要抽取市外评标专家的,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从国家或本市以外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
(二)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现场在电子交易系统上组织开标。
投标人远程在线参加开标的,应准时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招标人要求现场参加开标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携带数字证书参加现场开标会。
(三)开标时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成功上传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按时在线或现场解密,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开标信息并生成开标记录表。
(四)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五)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作出答复并如实记录。
(六)电子评标活动应在有效监控的环境下进行。交易中心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服从管理、不遵章守纪的行为及时纠正,按照项目类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市政维修)依据《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开评标区管理规定(试行)》对进入评标室的其他人员进行管理。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采集电子签名、评审等操作,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八)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并推送至“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发布。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九)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综合监管平台等渠道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规定的异议答复期限内作出答复。异议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结果发生改变的,应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十)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十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完成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交易过程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视为特殊情况:
(一)网络、系统软件硬件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或发现电子交易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等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不可预见的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形。
发生上述特殊情况时,交易中心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按以下措施处置:
(一)能够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继续进行;
(二)无法在开标前恢复电子交易系统运行的,交易中心应立即报告行政监督部门,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由其向投标人发出暂停交易通知,并在系统恢复后,尽快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恢复电子招标投标程序;
(三)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上述特殊情况时(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无法解密的除外),如部分投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配合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综合监管平台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一)能够及时在线下达指令,实现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交易过程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
(二)具备在线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管理,开标、评标实时监控,交易异常情形处理,交易过程回放,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结果反馈、通报,参与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认定、处理、反馈、公示及线上对交通运输、水利、市政维修工程项目进行备案等功能。
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已建设本行业电子监督平台的,应与综合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数据实时交互共享。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应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记录。记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其遵守交易规则、交易场所纪律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 行政监督部门通过综合监管平台实时查看行为记录信息。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违反本规则及交易中心制定并公示的业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应予以提醒记录;对发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留相关证据,交易中心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干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不得伪造、篡改、泄露、损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数据。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依法通过综合监管平台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或《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交易中心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参照第四章电子交易程序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背景介绍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行为,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效,降低经营主体交易成本,促进市场竞争秩序公开、公平和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于2025年1月23日至2025年2月7日,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