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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市政务服务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一、法治政府建设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制定2022年市政务服务办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任务清单,确定11个方面工作内容21条落实举措;印发2022年学习宣传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相关措施,围绕5个方面重点工作明确17项具体任务,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细落实。二是开展学习研讨。制定2022年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习近平法治思想权威书目学习安排,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专题学习,全年共开展学习研讨6次。制定2022年支部习近平法治思想权威书目学习安排,各支部全年学习研讨均达到10次。三是加强宣传阐释。举办“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锻造新时代改革铁军”主题演讲活动,进一步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和丰富内涵。制作“一图读懂习近平法治思想”等原创普法作品,在办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发布,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
(二)认真完成法治建设重点任务
一是积极推动“一规划两纲要”任务落实。印发《法治天津建设涉及我办有关任务分工》,明确7项重点任务,逐项推动落实。印发《天津市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涉及我办任务分工》,按季度报送工作进展。严格按照《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2022年重点工作台账》安排,认真完成涉及我办的11项任务16条举措。二是扎实完成中央法治督察整改。把中央法治督察整改落实的成效作为检验“四个意识”是否树牢、“四个自信”是否坚定、“两个维护”是否做到的重要标尺,召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整改动员部署会议和法治督察整改联络员会,推动69项整改措施全部完成。三是认真组织法治化营商环境考核。编制《法治化营商环境考核指标》,明确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组织领导、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全面落实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制度等15项法治化营商环境考核内容,组织相关考评单位按期完成2022年度考核工作,助力法治天津建设。四是积极推动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召开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综合示范候选地区实地评估专题准备工作会议,指导有关区做好迎检工作,对示范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印发市政务服务办《推动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细化措施》,明确4个方面7项工作任务,逐条推动落实。
(三)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改革
一是全面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在全国首批印发《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明确全市693项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各区完成本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走在全国前列。规范非许可类政务服务事项,编制《天津市2022年版非许可类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持续提升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水平。二是持续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公布我市涉及中介服务的全部35项行政许可事项和59个行政许可要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推行综合窗口改革,1051项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办理,使群众享受更加清晰、便利和规范的服务。三是着力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加强京津冀政务服务合作,联合推出第四批京津冀自贸区政务服务“同事同标”事项26项,累计达到179项。推出“免申即享”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群众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的政务服务事项达到53项。持续推进“跨省通办”,新增22项异地可办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累计达到155项。
(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制定政策措施。出台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明确108项具体任务。制定109条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出台93项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具体措施,企业群众获得感进一步增强。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34名市级营商环境监督员作用,召开企业座谈会、政企沟通会36次,办理企业意见建议和咨询106件。建立营商环境建设监测评价机制,推动各区各部门强弱项、补短板。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制作“一图读懂”104份1632页、动画视频12份45分钟,录播“营商环境大讲堂”51期,惠企政策宣传实现“精准滴灌”。制作《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动画解读,系统展示我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部署,在我市法治动漫微视频作品征集活动中取得良好成绩。
(五)注重加强法治机关建设
一是扎实开展法治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建设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题培训,邀请专家学者系统讲授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规范性文件相关重点问题。邀请天津市委党校专家围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开展专题法治培训,提升机关工作人员宪法法律意识。二是认真组织开展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法工作。编制2022年度全市政务服务系统国家工作人员“个性学法清单”和“个性题库”。结合我市“共性题库”,组织机关各处室、各所属单位和各区政务服务办工作人员开展学法考试,全面检验学法成果。组织开展2022年度市政服务办国家工作人员网上学法用法考试,62名工作人员全部成绩合格。组织领导干部任前考法,实现以考促学、以考促用。三是切实做好重点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举办“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制作国家安全原创法治宣传作品,提升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质效。开展“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举办“以案释法”专题讲座,赴河东区法院现场观看庭审,参加民法典知识竞答,营造民法典学习宣传的良好氛围。开展“宪法进机关主题活动周”宣传教育活动,举办主题法律知识竞赛,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四是着力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积极发挥外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政务公开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合同审核等方面作用。2022年共完成合同审核62件,政务公开反馈意见审核28件,政策文件审核9件。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扎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坚持高位推动,切实加强法治建设组织领导
办主要负责同志深入贯彻中央和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党政主要负责人进一步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各项规定,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组织召开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作出专题部署。全年组织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事项15次,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法12次。
(二)完善制度体系,不断夯实依法行政制度基础
推动制定《市政务服务办2022年法治建设工作要点》《市政务服务办领导干部述法工作制度》等制度文件10个。修订《市政务服务办党组议事决策规则》,调整完善《市政务服务办党组应定期议事决策的事项清单》,增加定期审议法治工作相关事项,不断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三)坚持率先垂范,推动提升法治政府建设能力水平
办主要负责同志围绕“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市管干部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研讨班上,宣讲《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在全市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良好氛围。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主题,为全市政务服务系统工作人员讲法治课,系统阐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举措。组织开展“干部微课堂”,安排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重点内容为班子成员授课,充分调动干部学习业务、钻研业务的积极性。
三、推进法治建设存在的不足及原因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还有差距
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放管服”改革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思路招法不多,距离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还有差距。原因在于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还不够系统,工作人员对“十一个坚持”的深刻内涵悟得还不深刻,对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思想新论断把握还不透彻,运用不够自觉。
(二)法治建设与业务工作存在不平衡现象
个别处室和所属单位仍存在“重业务、轻法治”现象,法治学习不全面、交流研讨不充分、记录不规范,学法用法考法质效还需进一步提升。原因在于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抓全程、抓末端、抓闭环上做得不够,“上紧下松”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三)干部法治能力素养有待提升
个别机关干部对法治业务学习研究不深入,存在对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等概念认识模糊、标准把握不清等问题。原因在于学法用法工作有待深入,法治培训针对性和专业性需要提高。
四、2023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主要安排
(一)持续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
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法治学习宣传教育,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提出的新思想新论断,促进广大干部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总体目标和部署要求,切实提升干部法治建设能力水平。
(二)大力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认真落实《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积极推动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责任清单落实到位,确保《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圆满收官。
(三)推动“放管服”改革依法进行
持续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2023年底前实现160项以上高频政务事项异地可办。推进综合窗口改革不断优化,2023年底前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纳入综合窗口办理的事项比例达到90%。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2023年推出不少于12项“一件事一次办”场景,扩大政务服务集成办理覆盖面。
(四)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水平
加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制定网上办事大厅管理办法,提升运营效能。提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智能化水平,开发按键引导、智能客服、智能推荐等功能,确保接得快、答得好、派得准;强化工单督办考核,对虚假办结、超时接单办结等情况进行通报、约谈提醒,压实承办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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