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务服务办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4-07 16:05

市政务服务办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务服务办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工会系统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暂行)〉的通知》(津工通〔201767号)、《关于对〈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津工通〔201794号)、《关于印发<关于修改《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津工通〔201944号)《关于对<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津工通〔202056号),结合市政务服务办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条 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增强市政务服务办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影响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三条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全总和市委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工会会员和职工监督。

(八)依法监督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当接受上级工会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第四条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工发〔1978101号)规定执行。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给予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市政务服务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是指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第五条工会的工会经费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

第七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一) 职工教育支出

1、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

2、用于教师酬金,教师酬金按照天津市总工会下发的《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工通〔2017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用于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4、用于对取得优秀资格学员的奖励,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培训学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奖励应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奖励标准应在培训方案中明确,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人;

(二)文体活动支出

1、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

2、用于举办慰问职工文艺演出,邀请演员的演出补助每场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

3、用于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服装等购置、租赁、维修及活动场地租赁等;工会购置、租赁的设备、器材、用品、服装等要妥善保管,使用时要避免物品损坏造成损失。

4、用于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的奖励费,各项活动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同时,认真制定奖励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人。同时,可以向未获得奖项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每次活动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工会全年在开展同类活动时,对未获得奖项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累计每人不得超过500元。

5、工会开展体育比赛聘请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裁判技术等级人员,每天裁判费最高不超过400元,聘请其他裁判人员每天裁判费最高不超过200元。

6、工会开展各类比赛确因需要可以为参加人员购买最高不超过100元的服装。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可以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为参赛人员发放统一服装,每人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

7、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可以聘请教练进行指导,教练酬金为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教练等级人员,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400元,其他教练人员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200元。

8、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组织参赛人员进行集中训练,可以向参赛人员以现金形式发放训练补助,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每次比赛每人累计发放训练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

9、工会开展的各类活动一般不安排就餐,确因需要每天可为参加人员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60/人,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10、工会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本单位或上级工会各类活动过程中,可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早餐最高不超过20/人,正餐每餐最高不超过60/人,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可以以现金形式对工作人员发放伙食补助费、夜餐费,每餐补助标准不得超过60/人,每日最高补助不得超过140/人。

11、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为参赛人员在参赛其间购买保险。购买险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2、工会在组织全体会员观赏电影(或发放电影券)、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购买天津市公园年票、开展春游秋游等活动时先由会费列支,当会费不足时,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13、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中,可以聘请辅导老师,辅导老师酬金每次每人最高不超过20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

1、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

2、用于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

3、用于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

4、工会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5、用于网络宣传和媒体融合的费用。

(四)其他活动支出

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活动各项支出。

第八条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集体)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等在协调劳动关系争议中发和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职业安全知识宣传、竞赛等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所发生的支出。工会可以向全体职工发放防护极端恶劣天气的物品,每年每人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元。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配偶和子女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的,工会可给予救助,工会在开展困难职工帮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全总、市总关于困难帮扶的规定和要求,严禁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五)送温暖费用用于工会向职工送温暖发生的支出。工会在开展送温暖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市总工会每年制定的关于冬季送温暖、两节慰问、暑期慰问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向市政务服务办机关党委报备后执行。

第九条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

(一)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讲课酬金按照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工通〔2017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用于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奖励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物质奖励每年最高不得超过800/人,并向市政务服务办机关党委报备后执行。

(三)用于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

1、工会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等活动时可以对获奖者给予奖励,奖励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人。同时,可以向未获得奖项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每次活动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工会全年在开展同类活动时,对未获得奖项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累计每人不得超过500元。在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等活动时,可以聘请相关人员作为评委,对开展的活动进行评审,聘请本单位以外人员参加评审工作,每项每人评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聘请本单位人员参加评审工作,每项每人评审费最高不超过500元。

2、工会在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时,要按照《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劳动竞赛奖金列支渠道的通知》(总工发〔199412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劳动竞赛的各项工作,积极争取行政对工会开展劳动竞赛的经费支持,同时,按照《通知》中奖励的规定向行政争取激励政策和与之相对应的资金支持。

(四)用于工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五)用于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

(六)经审经费、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经费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市政务服务办及所属各部门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用于对外捐赠、赞助、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及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工会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

(一)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工会发放节日慰问品可结合实际和会员需求,向会员发放指定单位的消费券或提货单,用于购买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干部职工必须的一些生活用品等,但严禁发放现金和各种购物卡。发放标准须控制在工会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以内,全年节日慰问品最高每人不得超过1600元,发放范围是全体工会会员。

(二)工会在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给予一定的慰问品,慰问品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三)会员生病住院,工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同种病每年慰问1次);会员或直系亲属去世,工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慰问范围主要包括:会员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

(四)会员本人和家庭因突发情况造成困难的,工会可以对会员给予补助,工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会员困难程度制定补助办法和补助标准。

(五)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工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600元的慰问金。

(六)工会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的慰问,可以为会员购买价值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面值不超过300元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七)为体现工会组织的关怀,工会可以为当年退休的每位会员购买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发放时间为会员正式退休当月。严禁按职务、级别制定标准,严禁发放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

第四章 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要高度重视预决算工作,每年年初要围绕市总工会和本行业确定的中心工作,认真研究和编制预算,并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预算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各项支出要做到年初有预算、实施有计划、执行有方案。凡涉及会员和职工切身利益的物质奖励、职工福利等支出需集体研究制定具体标准,并向市政务服务办机关党委报告。

第十三条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会员和职工群众及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 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 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 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 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 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 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 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 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费用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支出报销审批流程:应由经办人提交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工会负责人审批签字。组织大型工会活动时需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开展职工活动年初应制定相关活动计划。活动经费的报销,需提供请示报告、活动方案、会议纪要、活动通知、发放奖品需有获奖人签字的名单、发票要素齐全的正规发票(不得开具笼统发票如:办公用品、洗涤用品等)。外聘教师、教练或演员的应提供相应的劳务费发票或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应发票。

第十六条因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向参赛人员发放的训练补助,需提供上级工会下发的通知、请示报告及训练补助签收单。

第十七条报销职工福利方面的经费支出,应提供请示报告、有领取人签字的发放清单,发票要素齐全的正规发票(不得开具笼统发票如:办公用品、洗涤用品等)。

第十八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请示报告、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发票、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聘请教师的劳务费发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25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此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政务服务办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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