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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23年天津市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工作总体安排,现将《2023年天津市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工作实施细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从2023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公示和开展评价期间通过以下途径接受监督:
1.监督电话:24538361
2.电子邮箱:zwfwbyshjjsc@tj.gov.cn
3.传真电话:24538329
4.邮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306室(邮编:300161)
附件:2023年天津市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
2023年天津市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工作
实施细则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营商环境评价有关工作的要求,为做好2023年天津市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评价指标、规则、标准等内容公示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目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营商环境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59号)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组织开展营商环境状况测评” 的规定和《天津市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机制》(津职转办发〔2023〕7号)相关要求,对全市营商环境开展第三方评价工作。通过评价深入了解掌握市级和各区营商环境建设现状、成效和存在的问题,针对营商环境建设短板和不足,提出针对性对策措施,深度挖掘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经验做法,形成内容详实、客观公正、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报告。
二、评价对象及配合单位
(一)评价对象
天津市市级及所属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在内的16个区。
(二)配合单位
市级营商环境指标建设牵头和责任部门(单位)。
三、评价指标内容
(一)评价指标
对照世行及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考虑到指标的适用性及数据归拢情况,本次市本级评估涉及18个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区级评估涉及15个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分别为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获得用水用气、登记财产、获得信贷、执行合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务服务、纳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市场监管、劳动力市场监管、包容普惠创新等(不含跨境贸易、保护中小投资者、办理破产等3个指标)。各评价指标主要内容如下:
1.开办企业。主要衡量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时所需经历的政府审批和外部办事流程,包括办理环节、办理时间、成本费用,以及提升便利化水平等情况,同时也考察衡量企业办理注销的难易程度。
2.办理建筑许可。主要衡量企业投资建设小型建设物所需经历的政府审批和外部办事流程,包括办理环节、办理时间、成本费用,以及控制建筑工程质量和提升办理建筑许可便利化水平等情况。
3.获得电力。主要衡量企业首次获得永久性电力所需经历的政府审批和外部办事流程,包括接入电网所需的办理环节、办理时间、成本费用,以及供电可靠性、电费透明度、用电报装便利化水平等情况。
4.获得用水用气。主要衡量企业首次获得供水、燃气所需经历的政府审批和外部办事流程,包括办理环节、办理时间、成本费用,以及用水用气价格情况、用水用气报装便利化水平等情况。
5.登记财产。主要衡量企业办理不动产相关业务事项所需经历的政府审批和外部办事流程,包括办理环节、办理时间、成本费用以及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水平,推动构建便捷、高效、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体系等情况。
6.招标投标。主要衡量招标投标流程的规范性、市场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市场的难易程度、投诉机制的完备性以及推进电子化招标投标、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创新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等情况。
7.政府采购。主要衡量政府采购平台建设水平、流程规范性,以及市场主体进入公共采购市场的难易程度。
8.政务服务。主要衡量审批服务便民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效率等情况。
9.保护中小投资者。主要衡量在利益冲突情况,中小投资者受到保护的情况,以及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利等情况。
10.执行合同。主要衡量企业解决民商事合同纠纷所耗费的时间、成本和解决合同纠纷过程中涉及的司法程序质量指数等情况。
11.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主要衡量知识产权领域一项权利从最初的产生,到相应的权利保护并过渡至权利相关权益转化的全过程,包括知识产权创造品质、保护力度、执法监管力度、转化效益等情况。
12.市场监管。主要衡量政府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处罚等情况。
13.办理破产。主要衡量企业办理商业破产所需经历的政府审批和外部办事流程,包括办理程序、办理时间、成本费用、收回金额,以及适用于清算和重组程序的法律框架等情况。
14.获得信贷。主要衡量金融服务水平,市场主体获得信贷的便利程度,信贷政策落实情况,信用信息建设情况,以及提升融资服务水平,加强金融监管等情况。
15.纳税。主要衡量市场主体必须缴纳的各种税项,因缴纳税费和进行税后合规而产生的行政负担,以及纳税便利度等情况。
16.跨境贸易。主要衡量市场主体开展进出口贸易所需办理的手续,各项手续所需的时间和费用,以及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等情况。
17.劳动力市场监管。主要衡量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等情况,涉及招聘聘用、劳动用工、解聘辞退等全过程,主要关注重点群体就业、就业公共服务、援企稳岗帮扶、劳动者权益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改革成效。
18.包容普惠创新。主要衡量创新创业创造、人才流动、市场开放、基本公共服务、宜居宜业环境等方面情况,重点关注企业融通创新、人才服务、招商引资以及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保障、蓝天碧水净土森林等生态环境、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综合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改革成效。
(二)评价期
主要考察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我市市级和各区营商环境改革成效,涉及时间、环节、成本类问题时,相关文件依据、典型案例、样本选取、系统工单等材料时间应在评价时间范围内。统计数据考察时间以具体指标要求为准。
(三)评价内容
结合国家、天津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和政策要求,全面对标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综合考虑指标体系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将能体现市级营商环境改革方向、反映区级营商环境水平差异(如政策水平差异、落实办理水平差异等)、全市统一规定但区级落地水平有差异的内容作为评价重点内容。
四、评价方式方法
(一)评价方式
为减轻基层负担,对各区的评价将以无感化评估方式为主,重点采取公开信息抓取、企业问卷调查、工单数据提取、现场核验访查等方法进行。各区部门问卷填报工作仅作为评价的补充手段,采取全程线上填报形式进行,并严控题目及提交材料数量;对市本级营商环境评价仍由市级部门填报。评价涉及的相关指标、规则、标准、问卷等均提前向社会公开。
1.公开信息抓取。通过各区政府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津策通平台等公开渠道,搜索抓取与评估指标相关的信息数据等材料,作为评估各区营商环境建设水平的基本佐证资料。对于公开发布的文件和数据,同步开通线上提交渠道,本着自愿、简化的原则,由各区通过线上提交。
2.企业问卷调查。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统一的规则,从样本企业名单及市级营商环境监督员中随机抽取企业联系人开展问卷调查,收集对当地营商环境的评价及意见建议,原则上每个指标在各区应抽取的实际有效样本不低于15个。
3.工单数据提取。对于企业办理的指标相关业务,按照统一规则收集系统工单数据,按照统一方式统计系统端实际办理数据。在系统数据、案卷(案例)数据的使用上,原则上以系统数据为主,案卷数据作为补充印证。
4.现场核验访查。对于公开信息、工单数据、问卷材料等内容确需现场核验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将根据评估工作需要,赴实地开展暗访调研。
相关评估内容由第三方机构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市级营商环境监督员名单由市政务服务办提供。样本企业名单原则由一级指标市级牵头部门统筹责任部门提供,时间涵盖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所有符合条件的全量样本企业,市级牵头部门提供不全的企业名单,由各区相关责任部门补充。上述材料提交方式及时间另行通知。
(二)计算方法
1.总体计算方法。综合采用前沿距离法、目标得分法等方法进行计算核分。对涉及环节、时间、成本等具体量化指标,采用前沿距离法进行评价;对于非量化指标,采用目标得分法进行评价。
2.单个指标得分计算方法。通过对政府部门业务数据、企业问卷调查数据和实际办理数据各占一定比例计算单个指标得分;各指标内部数据占比,根据系统或卷宗端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对数据占比进行适当调整。
3.市级及16个区总分计算方法。企业满意度调查数据按60%权重,政府端获取数据按照40%权重计入总分。汇总各评价指标得分获得市级及各区营商环境综合评价总分,并对16个区进行综合排名。
五、企业调查抽样方案
(一)样本量
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和蓟州区,每个指标在各区应抽取的实际有效样本不低于15个。
(二)企业全量样本筛选要求
1.开办企业
(1)在评价期内,按照最优的方法至少申请企业设立、印章刻制、申领发票环节的股东为自然人,且不涉及前置审批业务的内资新设有限责任公司。
(2)在评价期内,按照最优的方法至少申请企业设立、印章刻制、申领发票环节的股东为自然人,且不涉及前置审批业务的外资新设有限责任公司。
2.办理建筑许可
(1)在评价期内,已完成立项阶段审批事项的企业名单
(2)在评价期内,从立项到获得施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3)在评价期内,已完成竣工验收阶段审批事项的企业名单。
3.获得电力
(1)请提供评价期内,申请办理企业用电,并成功装表接电的企业,业务范围不包含变更、增容、临时用电等情况;
(2)不包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已注销的企业;
4.用水用气
用水:请提供在评价期内涵盖国企、民营、外资和事业单位范围内办结过获得用水新装的用户名单,并备注用户办理内容(如有无外线、是否需要道路开挖)。
用气:请提供在评价期内涵盖国企、民营、外资和事业单位范围内办结过获得用气新装的用户名单,并备注用户办理内容(如有无外线、是否需要道路开挖)。
5.登记财产
请提供在评价期内,存量房进行转移登记的(买卖双方其中一方为企业)全量名单。
6.纳税
请提供辖区内税务代理机构全量名单,以及在评价期内开设且当前正常纳税(不包括零申报)的企业全量名单。
7.跨境贸易
请提供评价期内办理过国际贸易业务的企业及其代理机构(报关行、货代公司或船代公司等)的全量样本名单,作为企业样本选取范围。全量样本名单应当包含本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并非择优选择。
8.办理破产
无筛选要求。
9.获得信贷
请提供评价期内在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平台进行过贷款或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全量样本名单,作为企业样本选取范围。全量样本名单应当包含本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并非择优选择。
10.保护中小投资者
(1)请提供评价期内发生过关联交易诉讼(如股东知情权纠纷、利润分配权纠纷、优先购买权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的涉案企业全量名单。
(2)请提供天津市证券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证天津调解工作站及天津市证券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名录。
11.执行合同
请提供评价期内代理过纠纷案件的专业律师代理机构及调解组织全量样本名单,作为企业样本选取范围。全量样本名单应包含本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律师代理机构、调解组织,并非择优选择。
12.劳动力市场监管
请提供评价期内,领取大学生见习补贴的全量企业名单以及期间正常缴纳社保的中小微企业全量名单。
13.政府采购
请提供在评价期内,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项目(100万—1000万元)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和代理机构全量名单做筛重处理后的有效样本名单。
14.招标投标
请提供评价期内,所有合同金额在400万以上的房屋建筑项目及市政工程项目中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项目的招标人、中标人、非中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代理机构三方企业全量名单做筛重处理后的有效样本名单。
15.政务服务
请提供在评价期内在本地区办理过一次及以上政务服务事项(企业开办除外)的相关企业。
16.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请提供在评价期间有或曾经拥有(曾经拥有的企业相关权力为自然失效,而不是宣告无效)知识产权的相关企业名单。
17.市场监管
请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提供在评价期内,被“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到的企业名单。
18.包容普惠创新
(1)请提供本地注册登记满一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全量名单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全量名单;
(2)请提供本地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全量名单。
(三)抽样方法
1.确定分层指标
根据营商环境测评指标体系内容进行分层抽选,在全区企业全量样本库中进行随机等距抽样。
2.确定调查企业
在每个分层指标中,按照随机等距抽样原则,抽选调查样本。
3.确定被访者
在抽中的调查样本中,分层指标企业首选2022-2023年度办理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填报,若工作人员离开本单位则由其上级领导进行填报全量样本企业首选企业负责人进行填报,若企业负责人无法填报则由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者填报。
4.样本替换说明
严格按照随机等距抽样原则抽选调查样本,对抽中的无法正常填报企业,在样本库中用下一间距样本替代。
附件:各主要指标工单模板
附件 各主要指标工单模板
开办企业工单模板
序号 |
*区域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
*法人 |
*联系电话 |
*营业执照 |
*刻制公章(刻章及公安备案) |
*申领发票 |
*社保 |
*公积金 |
*一次性领取的结果 | |||||||
申请 时间 |
办结 时间 |
数据推送时间 |
数据返回时间 |
业务用时 (小时) |
数据推送时间 |
数据返回时间 |
业务用时 (小时) |
数据推送时间 |
数据返回时间 |
数据推送时间 |
数据返回时间 |
||||||||
1 |
**有限公司 |
张三 |
136*** |
2021/1/10 14:20:00 |
2021/1/10 15:04:00 |
2021/1/10 15:10:00 |
2021/1/10 16:50:00 |
2021/1/10 15:12:00 |
2021/1/10 16:10:00 |
2021/1/10 16:15:00 |
2021/1/10 16:16:00 |
2021/1/10 16:10 |
2021/1/1020:00 |
营业执照、章、票…… | |||||
1.请提供在评价期内申请办理“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业务工单; 2.所有时间精准至分钟; 3.标“*”为必填项。 |
办理建筑许可工单模板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区域名称 |
工程创建时间 |
申报阶段 |
事项名称 |
部门受理时间 |
部门办结时间 |
事项名称 |
部门受理时间 |
部门办结时间 |
1 |
XXXX-XX_XX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XXXX-XX_XX |
XXXX-XX_XX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XXXX-XX_XX |
XXXX-XX_XX | ||||
XXXX-XX_XX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
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设计方案审查) |
XXXX-XX_XX |
XXXX-XX_XX |
||||||||
XXXX-XX_XX |
施工许可阶段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XXXX-XX_XX |
XXXX-XX_XX |
施工许可证核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XXXX-XX_XX |
XXXX-XX_XX | |||||
XXXX-XX_XX |
竣工验收阶段 |
联合验收 |
XXXX-XX_XX |
XXXX-XX_XX |
竣工验收备案 |
XXXX-XX_XX |
XXXX-XX_XX | |||||
2 |
1、一般社会投资房屋建筑类的工单。
2、全量的工单数据,含主流程节点的起止日期及环节名称等
获得电力工单模板
序号 |
区域 |
工单号 |
企业名称 |
联系电话 |
报装容量 |
电压等级 |
业务类型 |
用电类别(商业、普通工业、大工业、其他用电等) |
业务来源(注明报装渠道) |
业务受理所需时间 |
供电方案答复所需时间 |
竣工验收所需时间 |
装表送电结束时间 |
总时长 |
是否有业扩配套项目 |
业扩配套项目时长 |
业扩配套项目是否投资延伸 |
备注 |
1 |
高压新装 |
|||||||||||||||||
2 |
低压新装 |
|||||||||||||||||
3 |
||||||||||||||||||
... |
||||||||||||||||||
注:1、提供评价期内主体公司申请办理企业用电,并成功装表接电的企业,业务范围不包含变更、增容、临时用电等情况。2、请勿提供评价期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已注销的企业。3、所有时间精准至分钟。 |
获得用水工单模板
序号 |
报装用户名称 |
区域 |
项目地址 |
法人或业务经办授权人及联系电话 |
用户类型 (1行政事业单位; 2工业生产; 3商服用户(餐饮、个体工商户等); 4.其他 |
报装方式 (报装渠道) |
工单总耗时 |
其中供水企业及设计、施工单位办理时间 |
政府部门办理的时间 | ||||||||||||||||
工程是否安装至用户用水点 |
报装受理时间 |
装表通水时间 |
受理登记 |
现场勘察 |
供水方案答复 |
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
工程施工 |
装表 通水 |
办理所有行政审批 |
具体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见备注) | |||||||||||||||
受理 时间 |
办结 时间 |
受理 时间 |
办结 时间 |
受理 时间 |
办结 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 时间 |
受理 时间 |
办结 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受理 时间 |
办结 时间 | ||||||||||||
1 |
|||||||||||||||||||||||||
... |
|||||||||||||||||||||||||
备注 1.填报单位在填写工单中“报装受理时间”“装表通水时间”“受理时间”和“办结时间”时,需使用“2023/11/1”的时间格式类型进行填写; 2.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获得用水有外线工程规划许可、交通组织方案审核、道路开挖许可、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许可、水利工程许可或其他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
获得用气工单模板
序号 |
报装用户名称 |
区域 |
项目地址 |
法人或业务经办授权人及联系电话 |
用户类型 (1行政事业单位;2工业生产;3商服用户(餐饮、个体工商户等);4.其他 |
报装方式 (报装渠道) |
工单总耗时 |
其中供气企业及设计、施工单位办理时间 |
政府部门办理的时间 | |||||||||||||||
工程是否安装至用户用气点 |
报装受理时间 |
验收通气时间 |
报装申请 |
现场勘察 |
用气方案 答复 |
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
工程施工 |
验收 通气 |
办理所有行政审批 |
具体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见备注) | ||||||||||||||
受理 时间 |
办结 时间 |
受理 时间 |
办结 时间 |
受理 时间 |
办结 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受理 时间 |
办结 时间 |
受理 时间 |
办结 时间 |
受理 时间 |
办结 时间 | |||||||||||
1 |
||||||||||||||||||||||||
... |
||||||||||||||||||||||||
备注 1.填报单位在填写工单中“报装受理时间”“验收通气时间”“受理时间”和“办结时间”时,需使用“2023/11/1”时间格式类型进行填写; 2.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获得用气有外线工程规划许可、交通组织方案审核、道路开挖许可、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许可、水利工程许可或其他涉及的行政审批。 |
登记财产工单模板
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受理号 |
*登记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权证号/证明号 |
坐落 |
当前环节及人员 |
收件人 |
*收件日期 |
初审人 |
*登簿时间 |
登记状态 |
*缮证时间 |
*领证时间 |
20201022015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640202012015GB00001F00270004 |
结束 |
李某 |
2021/1/10 14:20:00 |
王某 |
2021/1/10 14:20:00 |
已登记 |
2021/1/10 14:20:00 |
X2021/1/10 14:20:00 | ||
1请提供评价期内所有企业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业务工单 2、标“*”未必填项。 |
关于2023年天津市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
市场主体满意度问卷调查电话的公示
按照工作安排,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我市将开展2023年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工作。在此期间,将聘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市场主体满意度调查,广泛收集市场主体对各区营商环境建设情况的评价意见和建议。第三方将启用96599966、96599977、96599988作为统一呼叫号码,现予以公示,请广大市场主体积极配合。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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