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19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1-28 00:00

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197号建议的答复

方嘉珂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行政审批工作和养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接到您在市人大第十六届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举办小规模养老机构取消前置性审批的建议》后,市审批办领导高度重视,会同市民政局认真进行了研究,综合我市养老机构发展建设工作和下一步改革任务,现答复如下: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关于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的工作要求,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全国老龄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

《通知》要求,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尽快破除养老服务业发展瓶颈,激发市场活力和民间资本潜力,促进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通知》要求加大“放”的力度。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探索实行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进一步简化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手续,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市审批办牵头开展养老、医疗等机构设立联合审批、并行办理改革

市审批办自2016年起,组织市区两级骨干力量,就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教育、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及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进行专题研究,持续简化优化上述事项办理流程和审批环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和《关于深化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津政办发〔2016〕25号)的文件精神,组织市教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和有关区行政审批局进行专题研究,将上述四个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前置许可分别与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实施两项合一改革,印发《天津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设立登记相关审批实行“多项合一联合办理”改革实施意见》(津审〔2017〕12号),变前后串行审批为一次进件并行审批,实行“多项合一、联合办理”, 破解设立登记难题。

三、修订《天津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实施细则》

市民政局等12部门进一步简化优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审批手续,对《天津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实施细则》部分规定作出调整。在环境验收方面,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可出具环境影响登记表,实施备案管理;“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文件或备案凭证”后增加“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手续。”删除第5款“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租赁部分应提供租赁房屋产权证明;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的,应提供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的材料)”;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监管工作给予的支持和监督!希望您继续关注这方面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7年5月23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022-24538712)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