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务服务办关于市人大第十七届三次会议第0125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2-30 15:15


类别:A

签发领导:李荣强

公开属性:

田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城市管理中普及认可电子证件有效性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政务服务电子证照建设工作推进情况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14号)要求,以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为支撑,建成“天津网上办事大厅”,与市网信办承建的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人口库、法人库、电子证照库等基础设施实时对接。会同市公安局加快推动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归集市区两级电子印章2123个、6类电子证照,推送事项数据信息9099条,办件信息647695条,电子证照信息8323465条。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中依托网上办事大厅实现了实体大厅和网上大厅同步运转、功能互补,政务服务事项透明阳光操作办理。

二、电子驾驶证等建设工作推进情况

(一)推出“双十条”措施。我市于2018年1月初推出了服务民生服务企业“双十条”措施,明确了电子证件在我市的8种应用场景,并印发措施解读,要求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二)电子证件信息入驻支付宝。为放大服务民生服务企业“双十条”措施的服务效应,我市与蚂蚁金服集团深度合作,在支付宝APP“城市服务”版块中的“政务”栏目开通了“公安民生服务”功能,同步上线“天津市电子证件信息”服务功能。2018年7月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社会上进行广泛推介,中央电视台以天津迎来“无证”时代为题作了专题报道。

(三)深化电子证件在交通管理服务领域的适用。双十条”措施关于电子证件信息服务的8种应用场景中,其中因本市号牌机动车违停被清拖而驾驶证、行驶证锁在车内的,以及交通民警路面查验时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人未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以及机动车驾驶人接受现场简易程序处罚或者到交管局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罚部分情形而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可以出示电子证件进行信息核验。2018年7月3日下发了《交管局关于做好天津市电子证件信息服务上线相关工作的通知》(附件1),要求全市交警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市局“电子证件信息”在交管工作中的具体适用范围要求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二、推广电子驾驶证等证件应用的制约性问题分析

(一)事权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行驶证的样式由公安部规定并监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部规定式样并监制。

(二)于法无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并无电子证件规定。交管部门对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实施处罚,是法定职责。

(三)制度约束。2017年9月,公安部交管局专门下发通知(附件2)指出,部分地区推出电子驾驶证电子行驶证等电子证件,并向社会宣传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等证件,凭电子证件可以不罚款、不扣车的做法,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要求地方立即纠正此类错误做法。据我市交警总队了解,虽然江西、山东和深圳、广州等省市相继推出交管领域的电子证件,但是在公安部交管局的制度约束下,其“生命力”大打折扣。

三、下一步改进工作措施

深入贯彻“人人都是开放形象,个个都是营商环境”的理念,依托全市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为抓手,围绕承诺审批、全程监督,推动平台与天津市人口库、法人库、电子证照库、电子印章系统高质量对接,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复用,鼓励办事人使用电子证照,实行网上证照查验,减少纸质申报材料提交,办理过程可进行网上证照查验,事项办结可同步签发电子证照和纸质证照,提高网上申办审批效率。

一是深度实施现行便民利企措施。日前,我市交警总队针对田勤代表的建议要求,再次下发工作要求,重申《交管局关于做好天津市电子证件信息服务上线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确保市局的改革创新举措落实落地。

二是推动推进电子证照法治化。按照中央有关部署,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将于2022年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期间将同步推进相关法律修订工作、明确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的同等法律效力。今年3月1日起,公安部推出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化试点工作,已在包括我市在内16个城市正式实施。在近日召开的“公安交管信息系统升级培训会议”上,公安部重申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电子化为国家事权,同时表示正在研究制定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电子化的相关意见和措施,我市将积极参与其中,适时提出改革意见建议。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的需求导向。按照“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原则,倾听群众呼声,创新服务招法,广辟服务渠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体验更好更多的办事便利。

                               2020年4月10日

联系人:朱占鹏,联系电话:24538009,1850223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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