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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处理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一、制定该文件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提出的“要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第11号令),市政务服务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等有关单位共同制定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指引》。
二、何种情况下适用该文件?
该文件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等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
三、投诉主体是什么?
投诉主体应当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具体包括: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招标项目的使用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事前签有附条件生效协议并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或供应商等7类投诉主体。
四、投诉渠道有哪些?
市政务服务办在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设有招标投标投诉服务专区,可向投诉主体提供4项服务。除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投标投诉服务专区外,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选择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诉渠道投诉。
五、投诉提起的时限有哪些要求?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或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具有项目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六、投诉处理时限上有哪些要求?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处理投诉所需检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入时限。
七、投诉处理信息公开有哪些要求?
对依法应当公开或可以公开的投诉受理信息和投诉处理结果信息,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推送到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投标投诉服务专区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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