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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该文件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提出的“要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市政务服务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等有关单位共同制定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操作指引》。
二、对于异议主体资格有哪些要求?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具体包括: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招标项目的使用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事前签有附条件生效协议并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或供应商等。
三、异议事项有哪些?
异议人仅能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人以其他事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不予受理。
四、提出异议的时限有哪些要求?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五、异议处理的时限是什么?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异议人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六、在异议处理信息公开方面有哪些要求?
行政监督部门要指导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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