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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意义是什么?
《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出台,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工作部署,着力解决长期以来各部门针对行政备案概念不明晰、设定不严格、实施不规范、管理不透明、监督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备案事项设定、实施和监督全过程规范管理,提升我市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是什么?
《管理办法》对行政备案的概念、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部门职责、设定依据、设定条件、实施要求、监督管理、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行政备案的概念。目前,国家尚未对行政备案的概念作出统一规定。参考相关省市已出台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管理办法》明确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并将报送材料存档备查的行政行为。通过对行政备案概念的界定,实现了行政备案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权力事项的有效区分。
二是加强行政备案规范设定和动态管理。《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明确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备案的设定依据。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备案事项动态调整机制,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释废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三是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管理办法》从行政备案事项设定、办理规程公开、线下窗口办理相关要求、行政备案禁止收费、档案管理、备案结果公示等环节,对行政备案的实施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对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对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备案过程中的相关行为作出约束,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经营主体发展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三、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的关系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其中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备案等行政权力事项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据此可知,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均属于行政权力事项,都在政务服务范畴之内,属于政务服务事项的三种类型。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否设定行政备案?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市政府第15号令)第九条第一款指出,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指出,行政备案属于依申请的行政权力事项。因此,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设定行政备案的依据。
五、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包括哪些?
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包括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六、《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是否包括中央驻津单位?
中央驻津单位参照执行,其上级国家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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