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证明事项工作 解决企业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1-01 15:09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证明事项工作

解决企业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关于请全力以赴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 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通知》(发改电〔2018〕200号),为落实《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津政发〔2018〕14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证明事项工作,加快解决企业群众办事堵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清理证明事项工作

各部门、单位要持续深入开展清理证明事项工作,对企业、群众到市、区两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所属街道乡镇、社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确认事项、行政给付事项、行政奖励事项、权责清单其他类别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日常生产生活涉及办理有关事项时,向其索要或为其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在前一阶段清理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梳理,形成各级取消和保留的证明目录。对确需保留证明事项要明确责任部门,简化办事流程,做到各级保留证明材料全国最少。

(二)彻底解决企业群众办事堵点

1、全面分析企业群众办事堵点。各区、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企事业单位要求群众所办事项要依法有据,对企业群众不该办的堵点事项,要一律取消;严禁擅自设定事项,从根本上解决给企业群众“添堵”的问题;对依法确需办理的事项,各部门要全面规范各类要件,全力推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推动承诺审批、容缺后补等改革,并将改革成果形成长效机制,坚决打通企业群众办事的堵点。

2、形成解决协调机制。市审批办、市发改委、市网信办共同牵头协调解决办事堵点,市审批办负责协调此项工作的整体推进并向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汇总报送情况。

3、从根本上解决堵点的成因。把企业群众办事所需材料实现共享体系为突破口,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实现本部门需要群众提交材料的信息共享,包括与国家相关部委的沟通对接,以及与数据需求部门签订数据使用协议等,已经通过减少要件简化流程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的,落实后写进本部门的解决堵点问题处理进展报告中。

4、持续减少企业群众办事所需材料。材料需求部门要大力度减少办事材料,推进流程优化,实现涉及办事场景需提交材料的简化优化和信息共享,并积极配合提供材料部门完成数据共享。

二、工作步骤

(一)清理证明事项工作

由市审批办、市法制办牵头会同各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做好我市证明清理工作。

1、全面梳理取消、保留目录阶段(2018年7月30日前)。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负责组织梳理市级、区级、街乡镇级、社区(村)级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含出具证明目录和索要证明目录)。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使用证明事由)、取消或保留理由的建议,市审批办、法制办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2、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对于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符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各类证明,要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使用证明事由)、取消或保留理由的建议,并于7月30日前将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件报市审批办。

3、汇总审核阶段(2018年7月30日至8月15日前)。市审批办对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市级、区级、街乡镇、社区(村)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目录进行梳理汇总。市法制办将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审核,形成清理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报国家司法部。

4、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文件的,由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报市审批办汇总后转市法制办启动修订程序,按国务院要求按时完成任务。

(二)解决企业群众办事堵点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每一个企业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处理工作,对已经解决的堵点问题要固化工作成果,形成长效机制,印发实施,做好业务培训,加强检查推动,防止“一人一解决、一事一解决”,杜绝已经解决的堵点再次反复。对尚未解决的堵点问题要明确责任,倒排工期,提前解决。

1、关于解决好85个堵点问题

1)主题一:教育、身份证明(4月底前完成),牵头部门:市教委、市公安局

2)主题二:商事服务(5月底前完成),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3)主题三:社保低保(6月底前完成),牵头部门: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

4)主题四:就业创业(7月底前完成),牵头部门:市人社局、市公安局

5)主题五:居住户籍(8月底前完成),牵头部门:市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2、关于解决好40个堵点问题

具体工作安排见附件13

三、工作要求

(一)清理证明事项工作

1、再次全面清理。各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对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一律纳入清理范围,按照“六个一律取消”对照开展工作。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凡是依据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材料,按程序研究论证,能取消的取消;凡是依据市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单位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提供有效证件凭证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开具证明的单位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一律取消。

2、形成取消和保留目录。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使用证明事由、索要单位、开具单位),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重点是对确需保留的证明要逐项列出并说明理由,尽可能“多取消、少保留”。

3、对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本着“谁制定、谁清理”、“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涉及由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涉及由区政府及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参照上述原则组织实施。同时,要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对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持续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材料,全面推行无人办理、自助办理。

(二)按要求解决企业群众办事堵点

1、关于解决85个堵点问题

按照85个堵点问题办事场景中所列材料和场景,严格按照“地方任务”一栏中要求的完成期限,于8月15日前将本部门负责的堵点问题全部解决并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堵点问题处理进展情况表》盖章后的电子版报送至市审批办,并做好随时接受市政府工作组和全国推进落实督查工作组的督导督查。

2、关于解决40个堵点问题

6月21日起,对第一、第二批公布的堵点问题共计40项,认真填报解决进度,及时更新,于每周四中午12点前,将盖章件和电子版报送至市审批办,由市审批办汇总并经市政府审核后报送至国务院办公厅。凡是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时报送堵点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的,视为无新进展,市审批办将按照无进展进行汇总后报市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责任人不作为不担当的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上述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人员和时限要求,昼夜兼程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四)按时保质完成工作。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清理证明和解决堵点问题工作。请于7月20日前明确一名“减证便民”工作部门联系人报市审批办公共服务管理处。对工作进展缓慢、工作延迟以及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追查问责。

附件:1-1 市级部门取消开具证明目录;

1-2 市级部门取消索要证明目录;

2-1 市级部门保留开具证明目录;

2-2 市级部门保留索要证明目录;

3-1 区级部门取消开具证明目录;

3-2 区级部门取消索要证明目录;

4-1 区级部门保留开具证明目录;

4-2 区级部门保留索要证明目录;

5-1 街乡镇部门取消索要证明目录;

5-2 街乡镇部门取消开具证明目录;

6-1 街乡镇部门保留索要证明目录;

6-2 街乡镇部门保留开具证明目录;

7-1 村(居)委会、社区取消索要证明目录;

7-2 村(居)委会、社区取消开具证明目录;

8-1 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拟保留开具证明目录;

8-2 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拟保留索要证明目录;

9-1 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拟取消开具证明目录;

9-2 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拟取消索要证明目录;

10-1 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拟取消索要证明目录;

10-2 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拟取消开具证明目录;

11-1 国家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保留索要证明目录;

11-2 国家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保留开具证明目录;

12 证明事项取消工作联络人员信息表;

13 破解群众办事堵点问题工作安排。

下载邮箱:zwywt2018@126.com 密码1234562018

报送邮箱:ggfw2016@163.com

联系人:曹 颖、何书睿、赵思明

联系电话:24538189 24538329 24538216

传真:24538621

2018年7月2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