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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津政发〔2017〕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政府服务水平,经研究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33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25项,向区级下放行政审批权限8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取消行政许可事项要落实到位。要处理好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给市场的放到位,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的创造活力。市和区有关部门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监管措施,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和工作内容,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承接到位。加大下放行政许可权限力度,对依法可由区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最大限度下放到区级审批,加强放权协同配套,推动关联、相近类别审批事项“全链条”下放。市级审批部门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主动做好上下衔接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搞好业务培训,加强监督检查,下放到各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保证审批质量。
三、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的统一管理。市审批办要及时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年度调整发布工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我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在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外,不得违法或变相设立实施行政许可。各部门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要经市审批办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任何部门均无权自行取消或下放行政许可事项。
四、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高效审批服务工作。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都要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市级部门实施的交由本部门行政审批处办理,区级政府实施的交由本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并全部进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审批、现场审批,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市区两级全面推行单一窗口、综合受理、部门协同等机制,提升集中受理、接办分离运转水平,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五、全面推行标准化审批服务。各区、各部门要编制行政审批标准操作规程,坚决取消各类无谓证明和繁琐条件,严格落实每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申请条件、受理要件、审批程序、办结时限等标准化服务内容,实现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
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各项要求,减少通过审批对市场的干预,加强对市场主体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多公正可及的公共服务,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打造一流的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
附件:1.取消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
2.向区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权限目录(8项)
2017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取消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5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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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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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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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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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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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2006年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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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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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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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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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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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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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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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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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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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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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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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保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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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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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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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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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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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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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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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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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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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病病科采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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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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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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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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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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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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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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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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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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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境外引进蚕遗传资源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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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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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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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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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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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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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2001年第15号,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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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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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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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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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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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辅料(不含新药用辅料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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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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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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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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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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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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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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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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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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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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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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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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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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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4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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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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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文物局关于馆藏一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审批的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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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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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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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企业经营、歇业或停业许可的“水厂、管网供水经营换证”“管道直饮水供水经营换证”“海水淡化、净化供水经营换证”“水厂供水经营换证”“管网供水经营换证”“区域加压供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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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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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现行回收投资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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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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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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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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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向区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权限目录
(8项)
序号
|
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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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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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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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的权限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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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后
区级对应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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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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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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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防系统设计审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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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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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防系统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由除滨海新区外各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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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滨海新区外各区公安局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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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
规
划
局
|
测绘资质(乙、丙、丁级)审批
|
委托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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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对滨海新区行政辖区范围内注册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乙、丙、丁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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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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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图审核
|
委托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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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对主要表现地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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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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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提供使用测绘成果许可的子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审批
|
委托
下放
|
委托对对外提供滨海新区行政范围内的测绘成果进行审批。
|
滨海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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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
农
委
|
渔业船舶登记
|
直接
下放
|
部分权限下放。我市除远洋渔业船舶及市属渔政船外的其他渔业船舶的登记事宜,下放至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原滨海新区行政许可事项“渔业船舶登记(木质船舶)”名称修改为“渔业船舶登记(除远洋渔业船舶及市属渔政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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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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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直接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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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权限下放。我市除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外的其他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发证事宜,下放至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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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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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许可
|
委托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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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下放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许可到除市内六区外的各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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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市内六区外的各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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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
建
委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直接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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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海新区审批权限:除市级审批权限外,滨海新区区域内的内资企业,与房地产相关的配套设施(道路、桥梁、供排水、燃气供热、道路绿化、公交场站、道路设施等)。
2.自贸试验区片区审批权限为:除市级审批权限外,由自贸试验区片区各自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与房地产相关的配套设施(道路、桥梁、供排水、燃气供热、道路绿化、公交场站、道路设施等)。
3.其他区审批权限为:除市级审批权限外,本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建设的,与房地产相关的配套设施(道路、桥梁、供排水、燃气供热、道路绿化、公交场站、道路设施等)。
|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自贸试验区片区行政审批局,其他各区行政审批局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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