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审批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七次
全会精神建立京津冀行政审批服务
协同机制的实施方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快建立京津冀行政审批服务协同发展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发〔2015〕16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津党发〔2015〕12号),按照减少行政权,弱化审批权,规范决策权,强化管理权和监督执法权的要求,牢固树立全局意识、机遇意识、协同意识,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破除行政壁垒,破解制约难题,建立京津冀区域权力在线运行、审批全程公开的行政审批服务协同机制,实现“三地一盘棋,三地如一地”,推进京津冀行政审批服务协同共进,制定本方案。
一、提升审批服务便利化程度
要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历史机遇,首先解决行政管理碎片化,实现公共服务一体化,要认真总结提升“十个一”改革成果,坚持先行先试,努力率先做到审批项目最少化,审批环节最简化,审批服务便利化,不断提升我市行政审批服务水平。
(一)推进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按年度制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制定和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再砍掉一批“含金量”高的行政审批事项。凡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企业经营自主权一律由企业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全面取消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限额限制。按照同级同权限的原则,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基层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许可和其他事项,最大限度地下放到基层审批。
(二)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放大“一颗印章管审批”改革效应,市级部门和中央驻津部门成立行政审批处,将分散在各职能处室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全部集中到行政审批处,行政审批处整建制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做到整合到位、授权到位,实行集中审批、现场审批、联合审批、规范服务;各区县行政审批局,全面推行统一受理、接办分离、内部运转改革,实现受理权、审核权、审批权三分离,大幅度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三)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制定并公布天津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摘掉中介机构的“红顶”,实现与行政审批部门彻底脱钩。政府项目需要中介机构提供的审批要件,一律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并由同级财政支付费用。鼓励国内外中介机构进入天津市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构建以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分工负责的中介机构提供行政许可前置要件评价考核体系,将中介机构提供行政许可前置要件评价和考核结果纳入其信用档案,对中介机构实行提醒、警示和“黑名单”制度,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全面建立“五位一体”的运管模式,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中介机构五个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分工明确、规范统一、公正透明的监管体制。
(四)整合政府便民服务热线。建立健全便民服务体系和服务机制,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模式,实行统一受理、归口办理、联动处置、限时办结和考核评价。构建便捷高效的便民服务专线平台,集政府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服务于一体。运用“互联网+政府服务”信息化模式,汇集民生服务信息,用大数据管理、云计算的方式,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借助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外网和网络技术,建立覆盖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行政执法监督网络系统和互联网站。对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采取自动预警监督、主动抽样监督、公众参与监督、投诉举报监督、重大案件监督等五种主要监督方式,实现对每个执法行为全过程的监督,做到行政执法活动可投诉、可追溯、可监督。
二、筑牢审批服务一体化基础
为更好对接产业转移、企业转入,打破行政审批服务碎片化,主动搞好对接服务,开辟审批服务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企业登记手续,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放宽先进制造业、服务业准入,切实方便项目落地。
(一)开展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等规定,重点从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现场踏勘、专家论证等方面的总体把握和实践结合上,对办事指南进一步深化,编制审查标准。办事指南和审查标准向社会公开,让申请人能够准确了解审批政策,对自已递交的申请能否办成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也能让社会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更好地监督,确保行政机关对凡是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不论本地外地,都能做到一视同仁、“阳光审批”。
(二)推进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办事。建立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与各区县、各部门间网络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行政许可服务系统与各区县、各部门业务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共享、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完善网上办理过程中的身份信息、电子印章等认证机制,建立网上办事大厅移动终端APP,实现全程电子化办事。在全市统一的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大厅,推行审批事项网上申报、受理、审核、审批,使申请人不论何时、何地都可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材料,取得许可结果。
(三)加快市场准入跨界融合。推进社会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运作,加快推进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改革调整赴境外投资审批办理流程。全面清理针对各类公民、企业设置的资质资格类许可,整合同一部门针对同一企业发放的各类证照,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此类许可的数量和行为。推行实施资质资格互认,凡申请人已在北京、河北取得的资质资格,在天津执业或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时,只需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无需再办理相关许可。
(四)实现企业设立便利化服务。探索建立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实现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一并申请办理。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放宽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住所条件、企业集团登记条件,简化登记、变更、注销程序,最大限度减少前置、取消后置,实行前后置审批与企业设立同步并行办理。将企业名称预核准、颁发资质证照、一般纳税人登记到购买发票的全过程纳入联合审批办理,实现“一天一证一章一票”。
(五)建立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新机制。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对承接北京疏解的项目,设立联合审批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减少对投资项目审批的各类繁文缛节,切实方便企业发展。加强与北京、河北两地产业发展规划衔接,再造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流程,简化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制定统一的项目审批标准。对规划设计图、建筑施工图、消防施工图、人防施工图、防雷装置施工图等实行联合审图、合并办理。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环保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消防安全审查验收、人防验收等事项,实行联合踏勘、联合验收。
三、建立三地审批服务同城化机制
坚持改革统领,创新驱动,进一步统一思路认识,制定实施同城化改革规划,明确任务目标,协调解决重大事项,从而实现改革工作互动,办事系统互联,政务信息互通,审批结果互认。
(一)建立审批服务改革协同机制。建立京津冀区域行政审批服务改革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三地负责行政审批服务改革的部门为成员单位,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和责任,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就审批标准、审批信息化、资格互认等重大改革问题进行研究,破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会议纪要,把各项任务落实到人,确保重大的改革措施能在区域内共同推进。
(二)建立一体化运行平台机制。构建京津冀行政审批服务共享平台,将京津冀三地政务网、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公民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等系统与该平台进行对接,实现网络互联互通。制定业务数据交换规范,实现系统间信息共享、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借助共享平台,推行审批事项网上申报、受理、审核、审批。
(三)建立区域联网通办机制。在构建京津冀行政审批服务共享平台和建立京津冀统一审批服务标准的基础上,京津冀区域内所有行政服务中心均设置联网通办窗口,不受地域限制地接受申请人的申请,通过审批服务共享平台,将申请材料电子版推送到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完成审批后,再将结果推送到接件窗口,由接件窗口受审批部门委托向申请人发放相关许可决定,实现区域内联网通办。
(四)建立服务信息共享机制。将京津冀三地的个人身份认证信息、企业法人身份认证信息、公民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行政执法信息、行政审批信息等全部整合,实现三地共享共用。市场主体在一个地区的信用信息、监管信息,同样适用于其他地区,实施区域内统一的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在区域中任意一地取得的审批结果,在全区域范围内均有效,无需再办理相关许可,实现资质互认。
(五)建立审批服务标准通用机制。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实施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形成京津冀三地均认可、共用的一套行政审批办理标准。制定京津冀三地行政服务中心统一使用的服务标准,对窗口设置、服务规范、政策解答等内容进行统一,让申请人在办事时切实体会到“三地如一地”,实现一体化、同城化、便利化。
2015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