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关于简化优化轨道交通项目联合审批流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简化优化轨道交通项目联合审批流程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特此通知。
市审批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建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市容园林委
市人防办 市规划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
市公安消防局 市安全局
市气象局 市地震局
2017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简化优化轨道交通项目
联合审批流程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轨道交通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加快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提升城市价值和群众生活品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促进投资增长的意见》(津政发〔2017〕2号)、《2017年加快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作方案》(津政办函〔2017〕18号)和《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6〕61号)的有关部署要求,现就简化优化轨道交通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和市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精神,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放管服”等重点领域改革,结合我市实施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各项措施,进一步简化优化轨道交通项目联合审批流程,简化轨道交通项目报建手续,提高轨道交通项目整体审批效率,保障轨道交通项目加快实施建设和开通运营,促进我市轨道交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优先办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保证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对涉及轨道交通项目的事项及手续实行优先办理,为轨道交通项目开辟联合审批绿色通道。
(二)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结合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再造流程,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创新审批方式,切实简化优化轨道交通项目联合审批办理程序、事项和手续。
(三)形成合力、高效审批。市区两级各相关审批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紧密衔接、密切配合、上下联动,深入落实联合审批再造流程,形成整体工作合力,进一步提高轨道交通项目联合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改革创新、强化监管。积极实行“企业承诺、容缺后补”“以函代证、函证结合”等改革措施,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审批质量。
三、主要措施
(一)优化项目联合审批流程
1.全面清理规范审批服务事项。在事项法定、要件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的基础上,全面梳理轨道交通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进一步取消非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减少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简化行政许可办理环节,逐项规范办事指南。(责任单位:市审批办、市有关部门)
2.设计制定联合审批流程。针对轨道交通项目的特点,可分为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分别实施审批,设计制定办理流程。从项目前期阶段开始,到审批及用地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相关事项及手续,严格按照联合审批流程组织开展审批办理。(责任单位:市审批办、市有关部门)
3.强化落实“一口进件、一口出件”制度。对轨道交通项目涉及的审批服务事项及手续,全部由市区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统一接件、统一出件。对于新建地铁线位和车站涉及的全部行政审批事项及手续,由市级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组织市有关部门办理;对于在建地铁项目和地铁线路以外的车辆段和变电站,由区级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各区行政审批局及相关部门实施审批。(责任单位:市审批办、各区行政审批局)
(二)简化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1.超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等相关部门联合编制年度轨道交通建设计划(含轨道交通相关配套工程),经市政府同意后,建设单位按照轨道交通建设计划开展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工程报建、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
2.合理调整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将初步设计分为两个阶段办理,先行审查工程技术方案并批复(不含概算),加快项目单位提前开展后续工程建设准备工作。待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概算后另行批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
(三)简化项目前置审批手续
1.简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材料。将轨道交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材料,只保留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合理用能批复文件。项目在初步设计批复之前应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等审批及专项评价;项目在开工前应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
2.简化项目施工前置手续。针对交通导行及外界工程原因引起的临时超出施工范围的办理道路占(掘)路等相关审批手续,项目单位可凭交通导行方案、管线综合方案和相关承诺协议办理审批。(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
(四)简化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1.放宽配套设施用地限制。对使用界外地等市政府管理范围内的公园、商场、办公楼宇等国有建设用地,以及不可分割的居民小区用地等不涉及土地权利转移的轨道交通工程,包括地上风亭、出入口、冷却塔等车站配套设施,规划部门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后,依据国土部门的地籍调查成果和项目建设单位与相关土地权利人(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或用地证明),由规划、建设等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后续相关报建审批及手续。(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
2.实行分阶段分地性供地。对轨道交通项目涉及征用集体土地等确有特殊原因暂时办理困难的,可分批办理供地手续;对同时涉及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项目,具备条件可分开办理供地的,建设单位可按土地属性分别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
3.配合确定用地信息。轨道交通项目在取得初步设计和核定用地成果后,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出具勘测定界成果,各区国土部门依当事人委托进行项目用地地籍调查并出具地籍调查成果报告。(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
(五)简化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1.简化规划审查申请材料。地铁出入口、风亭等附属设施无法办理土地手续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或土地权属单位出具同意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市区两级规划部门依据土地使用协议(或用地证明)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2.最大限度实行同步并行审批。对轨道交通项目涉及的停车场、车辆段等大型地上工程,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审查,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行并行审批。(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3.实行分层审批。根据实际需要,轨道交通项目可按照地上、地下两部分分别办理用地及规划审批,涉及地下部分的,国土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部门可依据规划设计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地上部分的,由规划部门审定规划设计方案、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由市国土部门同步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
4.提高管线综合审批效率。对轨道交通项目施工用地及导行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切改管线不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永久复位管线由市规划局统一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六)简化项目施工审批手续
1.实行分段施工图审查。对轨道交通项目办理施工图审查,按照围护结构、主体结构、区间、车站围护结构、车站主体结构、区间主体结构、附属结构维护结构、附属结构主体结构、轨道工程、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和车辆段、停车场等工程部分,由市建委牵头,分别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办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责任单位:市建委)
2.减少施工图审查申请材料。对轨道交通项目施工图审查,项目单位可依据选址意见书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责任单位:市建委)
3.实行分批次消防设计审核。按照轨道交通项目建筑防火(附消防设备、设施说明)、消防设备设施专业分批次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应审核意见函,所有阶段审核完成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公安消防局)
4.减少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对轨道交通项目消防设计审核,项目单位可依据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办理消防设计审核。(责任单位:市公安消防局)
5.简化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地铁出入口、风亭等附属设施无法办理土地手续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市建委和各区行政审批局依据土地使用协议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区行政审批局)
(七)简化项目其他审批手续
1.加快办理占路、掘路审批手续。项目单位依据批复文件、选址意见书、管线综合方案和交通导行方案意见(采用不破路施工的管线过路不再提供公安交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占路、掘路审批办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2.简化人防工程改造拆除、下穿河道、公路、高速公路、桥梁的审批申请材料。市区两级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据项目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各区行政审批局)
3.简化项目勘察前置手续。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批复文件及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占路、掘路、破绿、涉河等审批手续后进行勘察作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容园林委、市规划局、市水务局)
(八)创新审批办理方式
1.创新建立项目信息共享库。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对轨道交通项目办理的立项、选址意见、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结果,建立项目信息共享库,项目单位在办理后续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时,可以通过共享获取相关审批办理要件或办理信息,减少项目单位重复提交相关纸质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市审批办、市有关部门、各区行政审批局)
2.推行“企业承诺、容缺后补”办理方式。梳理研究轨道交通项目相关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审批要件,确定主审要件和非主审要件,对于主审要件齐备的,由项目单位出具承诺书,先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待后续补齐要件后,再正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责任单位:市审批办、市有关部门、各区行政审批局)
3.推行“以函代证、函证结合”办理方式。对轨道交通项目已完成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审批的,具备开工条件的地下车站主体结构及区间等工程,且不涉及集体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其他土地权利人的,由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等部门分别出具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用地受理意见函、建设项目施工登记函,帮助项目单位依法合规超前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协助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完成全部行政许可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前申报办理完成正式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确保审批档案齐备、依法合规。(责任单位:市审批办、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区行政审批局)
4.推行“预审预批”办理方式。对轨道交通项目涉及的审批及手续,各相关审批部门提前介入、超前辅导、先行开展技术审查等工作,实行预审预核,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关预审意见。(责任单位:市审批办、市有关部门、各区行政审批局)
四、办理步骤
轨道交通项目联合审批,从项目立项开始,到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结束,涉及地上部分项目的行政审批时间为68个工作日,涉及地下部分项目的行政审批时间为52个工作日。具体流程分为四个阶段:
(一)项目前期阶段。该阶段由市发展改革委负总责,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相关事项审批工作。涉及办理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许可、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等事项。本阶段行政审批时间为20个工作日。如有涉及时还需办理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项目许可、河道管理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文件等材料,到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统一进件,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选址意见书许可等事项。在办理选址意见书许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相关事项需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其中依法需履行审批手续的,由项目单位依法办理。项目单位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后即可提前开展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工作。
(二)项目审批及用地许可阶段。该阶段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规划局牵头。涉及办理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地上工程的项目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取水许可、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许可、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事项。本阶段涉及地上部分项目的行政审批时间为13个工作日,涉及地下部分项目的行政审批时间为7个工作日。
项目单位持相关申请材料到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统一进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等行政审批部门统一受理,同步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可同步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取水许可、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许可、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事项,并在初步设计之前完成。
(三)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该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涉及办理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项目初步设计、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核定下达预算、地名命名更名许可、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涉及地上工程的项目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用水计划等事项。本阶段涉及地上部分项目的行政审批时间为33个工作日,涉及地下部分项目的行政审批时间为23个工作日。
项目单位持相关申请材料,到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统一进件,由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批并下达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下达预算并行办理;由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行审批;由市公安消防局、市水务局分别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用水计划进行同步审批。
(四)项目开工许可阶段。该阶段由市建委牵头。涉及办理包括质量监督登记、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事项。本阶段行政审批时间为2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前,需分别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施工招标,并完成施工合同备案。
项目单位持有关申请材料,到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统一进件,由市建委同步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事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两级各相关审批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认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从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深入落实我市简化优化轨道交通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各项措施,努力提高轨道交通项目联合审批办理效率,促进轨道交通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运营。
(二)强化衔接配合。建立轨道交通项目联合审批协调机制,市级项目由市审批办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等联合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参与;区级项目由各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严格监督管理。市区两级各有关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在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和保障项目施工进度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项目安全及质量管理,确保轨道交通项目依法合规、高效审批、安全运行。
(四)强化督查考核。要结合全市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工作,对轨道交通项目审批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监管不到位的行为加大督查力度,发现问题一律彻查并严肃处理,严格追究责任,同时纳入行政服务工作绩效考核,确保我市轨道交通项目联合审批工作顺利实施,促进加快轨道交通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