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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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MB1571593F/2020-0020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政务函〔2018〕7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    

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政务函2018〕7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一制三化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规范、有序运行,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124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万昕;联系电话:24538485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及《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政发〔201822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办理规范、有序运行,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程序,减少政务服务环节,提高政务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并联办理,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并行办理的原则,将每个阶段内可以同时办理事项,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采取项目信息一次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同步办结、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的方式,由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发件,相关审批部门依托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同步审批办理的政务服务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能源一般工程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或属国家审批权限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审批事项,不纳入并联审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四条 将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并联审批阶段,每个并联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单位,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及30-500KV电网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要求另行制定相关并联审批制度。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中涉及到时需办理的事项,纳入相应阶段办理或与主流程并行推进。    

第五条 建设项目四个联合审批阶段应为并联关系,企业在具备审批条件后,可在前一阶段未办结时,通过综合窗口直接申请下一个阶段的相应事项,该阶段与前一阶段并联办理,并按照限定时间开始计时。    

第六条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按照资金来源、工程类别及建设规模划分为十类: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项目、财政投融资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类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除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规划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普通公路项目、水利项目和30-500KV电网项目    

第七条 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四个联合审批阶段实施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办理顺序、审批责任主体及审批时限等。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将一般和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审批阶段;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审批,简化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审批阶段;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不再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直接批复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并下达投资计划。    

第八条 并联审批阶段主要有: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为市发改委(区级为区审批局),参与部门包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局和市气象局等6个部门。审批主流程包含项目建议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7个事项,联合审批办理时限共20个工作日。涉及到办理事项4个(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洪水影响评价许可、排污口设置或扩大许可、取水许可事项),并行办理并在阶段限定时限内完成。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级为区规划分局或区审批局),参与部门包括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住建委、市人防办、市应急管理局等5个部门。审批主流程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用水计划指标许可、初步设计文件审批4个事项,联合审批办理时限共20个工作日。涉及到办理事项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许可,并行办理并在阶段限定时限内完成。    

(三)施工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为市住建委(区级为区审批局),参与部门包括市发改委、市城管委、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等5个部门。审批主流程包括施工图(含人防、消防设计)审查、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登记及施工许可证4个事项),联合审批办理时限共16个工作日。涉及到办理事项6个(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许可、临时用地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水电气热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并行办理并在阶段限定时限内完成。    

(四)竣工验收阶段    

牵头部门为市住建委(区级为区住建委),参与部门包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等部门。申请人在综合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由牵头部门组织各部门按照两验终验办理机制集中前往现场开展联合勘验,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将各单项验收的批准文件汇总后,由综合窗口实行一口出件办结。    

第九条 在四个并联审批阶段外,设立并行推进阶段,与四个阶段并行开展,牵头部门为市发改委。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许可、地名命名许可等非主流程,且可在任意阶段办理的事项纳入该阶段办理,并行推进阶段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时启动,与竣工验收阶段同时结束,包含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限和办结时间节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申报    

企业可登陆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或到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现场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材料,进行建设项目联合审批阶段申报。各阶段牵头部门应通过审批系统,及时对本阶段涉及到的各审批部门进行办理意见征询,确定应办理的各类事项。    

(二)窗口受理    

综合窗口人员协助企业填好对应阶段联合审批申请表,并当场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统一将受理意见打印给申请人,并将电子申报材料上传至系统(需要纸质材料的,由综合窗口接收),一并推送至各并联审批部门窗口。    

(三)审批办理    

并联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相关并联审批事项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对并联审批阶段 内事项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前置事项审批部门须按并联审批阶段内 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审批结果通过审批系统共享给后置事项审批部门。    

(四)办结回复    

各审批部门在事项的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结果,电子结果通过审批系统、纸质证照通过人工送交至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也可选择通过邮政EMS免费邮寄送达    

第十一条 并联审批阶段牵头单位工作职责:    

(一)梳理并公布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整合阶段内各部门审批申请表的基本要素及各类指标,统一制定成阶段并联办理需填报的一张表单,用于所申请阶段的并联申报。每个并联审批阶段只需申请人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凡是能通过系统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二)组织协调阶段内各部门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三)协调本阶段并联办理工作中存在问题。    

第十二条 并联审批阶段各配合单位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各事项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配合牵头部门简化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    

(二)严格按照办事指南的承诺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安排。    

(三)并联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主动与牵头部门及审批责任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多个部门,提请牵头单位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设置综合窗口,负责并联审批阶段的统一登记、材料申报、受理意见及批文证照的统一送达。    

(二)为并联办理提供系统支持,根据并联办理需求优化调整审批系统功能。    

(三)对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在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过程中的并联办理时限、审批规范操作及审批服务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考核。建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考核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的实时监督,督促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    

第十五条 相关审批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务服务办公室应及时提醒相关审批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提请监察部门进行效能问责:    

(一)不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 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擅自增加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擅自收取办事指南以外申报材料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无故不予受理或审批的;    

(四)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对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说明理由的;    

(五)依法应当将审批结果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而不告知的;    

(六)对应当纳入并联办理的事项,未纳入并联办理,影响审批事项办理的;    

(七)对应当纳入综合窗口或审批系统受理的事项,未纳 入进行体外循环的;    

(八)未按照承诺制办理方式开展承诺制审批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并联审批行为的;    

(十)其他不按照规定实施并联审批的行为。    

第十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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