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施行
“以函代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以及《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6〕6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发〔2019〕25号)等文件精神,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中施行“以函代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以函代证”项目范围:市政基础设施和政府投资类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危险化学品、输油、供气、文物等特殊工程除外)。
(二)采取函证并行办理、建设单位自愿的方式,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分别制发前期工作、用地、规划和施工意见函。建设单位依据有关函件即可开展用地、规划、勘察、设计、评估、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工建设,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正式手续。
二、具体内容
(一)前期工作意见函
1.符合本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项目,或经“全市‘多规合一’综合管理平台”策划生成的项目,可向投资立项管理部门申领《前期工作意见函》。
2.《前期工作意见函》可作为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土地征收拆迁整理、勘察设计招标、各类工程项目评估以及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等前期工作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函
1.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已明确核定用地范围内为国有建设用地、原土地使用权已注销且已完成土壤污染调查和治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函》。
2.《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函》可以用于办理规划、施工及其他将用地手续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事项。
3.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函》时,应提交前期工作意见函、核定用地范围图、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登记核准注销通知书,以及负责解决由此引发后续问题的承诺书。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以及使用疑似污染地块的项目,还应按相关规定提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修复等材料。其中,对于线性项目中存在部分点位未完成不动产注销登记的,在分段取得扣除未注销点位的核定用地范围后,可分段出具《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函》。
(三)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
1.建设项目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上位规划,线性工程不涉及占用永久性生态保护地、各类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或已履行相关占用批准程序,建设单位可向规划审批部门申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
2.申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时,应提交前期工作意见函及项目方案(需编制规划方案的一并提交)。
3.《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可用于办理以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事项,并用于办理《施工登记意见函》。
(四)施工登记意见函
1.建设单位可向施工许可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登记意见函。
2.申领《施工登记意见函》时,应提交用《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依法确定的承包材料(施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施工合同等)、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登记及安全查验手续(并联办理)、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
3.取得《施工登记意见函》的项目即可开工建设。
4.对无新增用地的项目,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无需提供用地批准手续。在前置手续中存在以函代证情况的,在办理《施工登记意见函》时,无需提供用地批准手续。对于临时占用土地的管线工程,需提供临时占用协议。
对不涉及道路断面调整的道路改造项目,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在前置手续中存在以函代证情况的,在办理《施工登记意见函》时,无需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
对只涉及道路、配套设施及绿化等原设施提升的项目不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五)强化以函代证办理
前期工作意见函、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施工登记意见函,作为项目立项备案、用地手续、工程规划、施工许可4个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事项,可作为办理其他事项的依据,各部门据此办理正式手续,确保工程建设审批流程顺畅衔接到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区要认真落实“以函代证”相关审批工作,按照正式手续时限办理。市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各区的指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坚持多措并举。将以函代证全流程纳入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并进行优化完善,确保其适应以函代证工作要求。通过推行以函代证、强化信息共享,着力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三)完善相关手续。建设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使用相关函件,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要求,及时办理正式审批手续。项目竣工前要完成全部正式审批手续,未取得正式审批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在新项目中不再采用“以函代证” 方式。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对已发函件项目的监督检查。未按照规定取得《前期工作意见函》《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施工登记意见函》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附件:1.前期工作意见函
2.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函
3.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
4.施工登记意见函
5.以函代证办理事项清单
市政务服务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