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中央驻津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扎实有效推进、务求工作实效,并分别于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下一年度1月10日前向市政务服务办报送一季度、二季度(半年)、三季度、四季度(全年)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务服务办要加强进展调度、盯紧任务落实,做好工作跟进和评估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市政务服务办
2022年12月5日
(联系人:刘柯邑;联系电话:24538361;传真:24538329)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