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布《天津市2023年版非许可类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央驻津有关单位:
《天津市2023年版非许可类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已编制完成,现予公布执行。本目录公布一个月内,市级有关部门要对各区进行事项变动业务培训,并同步调整事项库系统有关事项操作规程。
附件:天津市2023年版非许可类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2023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2023年版非许可类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市级行政确认事项)
序号 | 行业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认定 |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第38条); | |||
2 | 市发展改革委 | 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 | 对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 ||
3 | 市发展改革委 | 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 | 对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 ||
4 | 市发展改革委 | 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 | 对限额以下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 ||
5 | 市教委 | 对高等学校章程的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第27条; | |||
6 | 市教委 | 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理由的确认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17年)第23条。 | |||
7 | 市教委 | 对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22条 | |||
8 | 市教委 | 对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的确认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24条 | |||
9 | 市科技局 |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认定 | 1.《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2011年)第10条; | |||
10 | 市科技局 | 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 | 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 | 1.《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1条、第2条、第3条; | ||
11 | 市科技局 | 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资格审核 | 1.《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270号)第11条; | |||
12 | 市科技局 |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第5条、第24条. | |||
13 | 市科技局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基地、创新载体等的)申报推荐 |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推荐 |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全文 | ||
14 | 市科技局 | 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全文; | ||
15 | 市科技局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3条。 | |||
16 | 市科技局 | 市属科研机构免税资格审核 | 市属科研院所免税资格认定 | 1.《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270号)第5条; | ||
17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确认 |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津工信规〔2021〕1号)第4条。 | |||
18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市级工业旅游示范点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订)第23条; | |||
19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工信规〔2019〕4号) | |||
20 | 市公安局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 | 1.《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2012年实施)第6条; | |||
21 | 市公安局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核发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33条; | |||
22 | 市公安局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33条; | |||
23 | 市公安局 | 对中国境内出生外国婴儿的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2012年)第14条 | |||
24 | 市公安局 | 对中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注销停留居留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40条 | |||
25 | 市民政局 | 涉外、涉华侨和涉港澳台收养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2021年); | |||
26 | 市民政局 | 解除涉外、涉华侨和涉港澳台收养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2021年); | |||
27 | 市民政局 | 涉外、涉华侨和涉港澳台结婚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2021年); | |||
28 | 市民政局 | 涉外、涉华侨和涉港澳台离婚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2021年); | |||
29 | 市民政局 | 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管理 | 慈善组织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第10条。 | ||
30 | 市司法局 |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1.《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 |||
31 | 市财政局 | 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条; | |||
32 | 市财政局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 | |||
33 | 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5、36条。 | |||
34 | 市规划资源局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35条 | |||
35 | 市生态环境局 | 碳排放权交易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确认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第14、16条 | |||
36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 | |||
37 | 市城市管理委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建成区以内)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24条; | |||
38 | 市交通运输委 | 小客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及其他指标的配置审核发放 | 单位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 |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第7条、第10条。 | ||
39 | 市交通运输委 | 小客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及其他指标的配置审核发放 | 个人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 |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第7条、第12条。 | ||
40 | 市交通运输委 | 小客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及其他指标的配置审核发放 | 单位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 |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第30条、第33条。 | ||
41 | 市交通运输委 | 小客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及其他指标的配置审核发放 | 个人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 |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第30条、第33条。 | ||
42 | 市交通运输委 | 小客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及其他指标的配置审核发放 | 申请小客车其他指标(个人外交、离婚、继承类) |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第34条、第35条、第39条。 | ||
43 | 市交通运输委 | 小客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及其他指标的配置审核发放 | 申请小客车其他指标(单位专用车辆类) |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第34条、第36条。 | ||
44 | 市交通运输委 | 小客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及其他指标的配置审核发放 | 申请小客车其他指标(单位营运车辆类) |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第34条、第37条。 | ||
45 | 市交通运输委 | 小客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及其他指标的配置审核发放 | 申请小客车其他指标(新能源车类) |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第34条、第38条。 | ||
46 | 市交通运输委 | 小客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及其他指标的配置审核发放 | 申请小客车其他指标(被盗抢小客车类) |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第34条、第44条。 | ||
47 | 市交通运输委 | 小客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及其他指标的配置审核发放 | 申请小客车其他指标(单位重组调拨类) |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第34条、第41条。 | ||
48 | 市交通运输委 | 小客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及其他指标的配置审核发放 | 申请小客车其他指标(司法拍卖类) |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第34条、第40条。 | ||
49 | 市交通运输委 | 对交通运输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公路工程)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13条; | |||
50 | 市交通运输委 | 对交通运输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地方铁路工程)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13条; | |||
51 | 市交通运输委 | 收费公路的鉴定和验收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2004年)第38条 | |||
52 | 市交通运输委 |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第29条 | |||
53 | 市港航局 | 对交通运输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水运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第13条 | |||
54 | 市港航局 | 减载靠泊码头及清舱移泊码头能力等级的核定 |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交水发〔2014〕34号)第7条、第11条。 | |||
55 | 市港航局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 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 |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年修订)第2条、第3条、第7条、第8条。 | ||
56 | 市港航局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 船用产品检验 | 1.《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18年)第2条、第3条; | ||
57 | 市港航局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 工厂认可、型式认可 |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18年)第2条、第3条。 | ||
58 | 市港航局 | 船舶登记 | 船舶所有权登记 |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修订)第6条;2.《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第2条、第3条。 | ||
59 | 市港航局 | 船舶登记 | 光船租赁登记 |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修订)第6条;2.《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第25条。 | ||
60 | 市港航局 | 船舶登记 | 船舶抵押权登记 |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修订)第6条;2.《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第20条。 | ||
61 | 市港航局 | 船舶登记 | 废钢船登记 |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修订)第6条;2.《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第2条、第3条;3.《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1989年)第6条、第7条。 | ||
62 | 市港航局 | 船舶登记 | 船舶变更登记 |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修订)第6条;2.《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第35条。 | ||
63 | 市港航局 | 船舶登记 | 船舶注销登记 | 《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第39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 | ||
64 | 市港航局 | 船舶登记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 1.《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2.《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第60条。 | ||
65 | 市港航局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5号2019年修订)第9条。 | |||
66 | 市道路运输局 | 道路运输车辆年审 | 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年审 | 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50条; | ||
67 | 市道路运输局 | 道路运输车辆年审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21条。 | ||
68 | 市道路运输局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9号)第24条。 | |||
69 | 市道路运输局 | 道路运输车辆年审 |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年审(市内六区)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50条。 | ||
70 | 市道路运输局 | 道路运输车辆年审 | 道路客运运输车辆年审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83条。 | ||
71 | 市道路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分支机构备案 | 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分支机构备案 | 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50条; | ||
72 | 市道路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分支机构备案 |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分支机构备案 | 1.《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第6条; | ||
73 | 市道路运输局 | 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核发 | 《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2015年)第19条、第23条。 | |||
74 | 市水务局 |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第2条、第19条、第20条、第30条、第36条、第38条 | |||
75 | 市商务局 |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 |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 | 1.《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第95号,1986年)第18条; | ||
76 | 市商务局 |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 |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 | 1.《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第95号,1986年)第18条 | ||
77 | 市商务局 | 牵头组织对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 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2.《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 |||
78 | 市商务局 | 经第三地转投资的台湾投资者确认 |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告2013年第12号)第3条。 | |||
79 | 市商务局 |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减免税信息确认 | 1.《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 | |||
80 | 市商务局 |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 | 《市商务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商行规〔2019〕2号)第5条 | |||
81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动漫企业认定 |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第8条 | |||
82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评审认定 | 《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8年)第20条、第21条 | |||
83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命名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产业发〔2023〕45号)第27条 | |||
84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出境游名单审核 |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7条; | |||
85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办发〔2013〕170号)第11条 | |||
86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入境团队旅游邀请函 | 《关于被授权旅游单位办理邀请外国人来华旅游手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发〔2016〕6号)全文 | |||
87 | 市文物局 | 文博单位二、三级风险等级认定 | 1.《公安部、国家文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文物博发〔2000〕001号)7.1规定; | |||
88 | 市文物局 | 馆藏珍贵文物等级的确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36条 | |||
89 | 市文物局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公布、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15条; | |||
90 | 市文物局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和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18条; | |||
91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第18条; | |||
92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第29条; | |||
93 | 市文物局 | 有争议文物的裁定、特定文物的认定及文物级别的确认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第3、10、11条; | |||
94 | 市文物局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含市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3条 | |||
95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拟入境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出具工作证明 | 《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人社部发〔2014〕78号)第5条 | |||
96 | 市文物局 | 文物认定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第3、6、7、8条 | |||
97 | 市卫生健康委 | 对艾滋病检测工作实验室的确定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2006年)第25条 | |||
98 | 市卫生健康委 | 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出师考核发证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第6条 | |||
99 | 市卫生健康委 |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56条 | |||
100 | 市卫生健康委 | 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报名资格审定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第9条 | |||
101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评审 | 1.《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政函〔2012〕96号)第10条; | |||
102 | 市卫生健康委 | 区级职业病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18年)第52条; | |||
103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师资格考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第8条 | |||
104 | 市卫生健康委 | 尸检机构认定 |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年发布)第7条 | |||
105 | 市退役军人局 | 伤残等级评定 |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2条; | |||
106 | 市退役军人局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20条、第21条; | |||
107 | 市退役军人局 | 烈士评定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8、9条 | |||
108 | 市药监局 |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第52条; | |||
109 | 市体育局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一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9条、第10条。 | ||
110 | 市体育局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14条。 | ||
111 | 市出版局 | 违禁出版物的鉴定 |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1997年)第29条。 | |||
112 | 市出版局 | 作品自愿登记 |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国权〔1994〕78号)第2条、第3条。 | |||
113 | 市出版局 | 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 | 《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5〕1号)第1条。 | |||
114 | 市侨办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归侨身份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2004年)第2条; | ||
115 | 市气象局 | 雷电灾害鉴定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2013年修订)第24条、第25条。 | |||
116 | 天津市税务局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身份认定申请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7条、第8条 | |||
117 |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 | 火灾事故调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51条; 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2章。 |
天津市2023年版非许可类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区级行政确认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 | 对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 仅限滨海新区 | |
2 | 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 | 对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 仅限滨海新区 | |
3 | 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 | 对限额以下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 仅限滨海新区 | |
4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基地、创新载体等的)申报推荐 |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推荐 |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全文 | ||
5 | 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全文; | 委托下放滨海新区 | |
6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3条。 | |||
7 | 市级工业旅游示范点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订)第23条; | 仅限滨海新区 | ||
8 | 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工信规〔2019〕4号) | 区级初审 | ||
9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的确认和变更 | 未满18周岁 | 1.《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第7条; | ||
10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的确认和变更 | 已满18周岁 | 1.《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第7条; | ||
11 | 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 |||
12 | 对中国境内出生外国婴儿的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2012年)第14条 | 仅限滨海新区 | ||
13 | 对中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注销停留居留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40条 | 仅限滨海新区 | ||
14 | 涉外、涉华侨和涉港澳台结婚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2021年); | 仅限滨海新区 | ||
15 | 涉外、涉华侨和涉港澳台离婚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2021年); | 仅限滨海新区 | ||
16 | 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管理 | 慈善组织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第10条。 | ||
17 | 内地婚姻登记管理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2021年) 2.《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387号,2003年)第2条、第4条、第5条; | ||
18 | 内地婚姻登记管理 |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2021年) 2.《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387号,2003年)第10条、第11条; | ||
19 | 内地收养登记管理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1999年)全文。 | ||
20 | 内地收养登记管理 | 解除收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1999年)第2条、第9条、第10条、第13条。 | ||
21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 | |||
22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35条 | |||
23 | 异议登记 | 异议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24 | 异议登记 | 异议登记注销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25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集体土地用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26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集体土地用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27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集体土地用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28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集体土地用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29 |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30 |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31 |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32 |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33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国有房产授权经营的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34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35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36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37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以房地产抵债的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38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房地产互换的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39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40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41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不动产分割、合并的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42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房地产调拨、划拨的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43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房地产继承、受遗赠的房地产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44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房地产赠与的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45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房改售房的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46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房屋还迁安置的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47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48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以房地产作价出资的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49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房地产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50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在建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51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存量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52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接管房地产的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53 |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54 |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整理储备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55 |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整理储备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56 |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57 |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 国有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58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 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59 | 海域使用权登记以及其他法定需要的不动产权利登记 |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仅限滨海新区 | |
60 | 海域使用权登记以及其他法定需要的不动产权利登记 | 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仅限滨海新区 | |
61 | 海域使用权登记以及其他法定需要的不动产权利登记 |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仅限滨海新区 | |
62 | 海域使用权登记以及其他法定需要的不动产权利登记 |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仅限滨海新区 | |
63 |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 国有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64 | 地役权登记 | 地役权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65 | 地役权登记 | 地役权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66 | 地役权登记 | 地役权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67 | 地役权登记 | 地役权注销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68 | 抵押权登记 | 抵押权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69 | 抵押权登记 | 抵押权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70 | 抵押权登记 | 抵押权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71 | 抵押权登记 | 抵押权注销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72 | 更正登记 | 依申请更正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73 | 预告登记 | 预告登记的设立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74 | 预告登记 | 预告登记的变更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75 | 预告登记 | 预告登记的转移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76 | 预告登记 | 预告登记的注销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77 | 查封登记 | 查封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78 | 查封登记 | 查封登记注销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修订)第3条、第4条、第5条、第7条; | ||
79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6条; | 仅限滨海新区、郊区 | ||
80 |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 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 1.《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54号,2012年)第27条; | ||
81 |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 住房租赁补贴(一类) | 1.《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54号,2012年)第2条、第5条; | 仅市内六区; | |
82 |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 住房租赁补贴(二类) | 1.《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54号,2012年)第2条、第5条; | 街镇初审 | |
83 |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 住房租赁补贴(三类) |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54号,2012年)第2条、第5条。 | 街镇初审 | |
84 |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 出租人补贴资格 | 1.《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261号); | ||
85 |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 1.《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54号,2012年)第2条;2.《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规〔2020〕5号)第4条。 |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 | |
86 |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 公租房(安置类)资格 |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4〕295号)。 | ||
87 |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 限价商品房住房 | 1.《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54号,2012年)第27条; | ||
88 | 对交通运输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公路工程)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13条; | |||
89 |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第29条 | |||
90 | 对交通运输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水运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第13条 | |||
91 | 船舶登记 | 船舶所有权登记 |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修订)第6条;2.《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第2条、第3条。 | ||
92 | 船舶登记 | 光船租赁登记 |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修订)第6条;2.《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第25条。 | ||
93 | 船舶登记 | 船舶抵押权登记 |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修订)第6条;2.《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第20条。 | ||
94 | 船舶登记 | 废钢船登记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修订)第6条;2.《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第2条、第3条;3.《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1989年)第6条、第7条。 | ||
95 | 船舶登记 | 船舶变更登记 |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019年修订)第6条;2.《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第35条。 | ||
96 | 船舶登记 | 船舶注销登记 | 《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第39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 | ||
97 | 船舶登记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 1.《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2.《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第60条。 | ||
98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5号2019年修订)第9条。 | |||
99 | 道路运输车辆年审 |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年审(市内六区)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50条。 | ||
100 | 道路运输车辆年审 | 道路客运运输车辆年审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83条。 | ||
101 | 道路货物运输分支机构备案 | 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分支机构备案 | 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50条 | ||
102 | 道路货物运输分支机构备案 |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分支机构备案 | 1.《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第6条; | ||
103 | 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核发 | 《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2015年)第19条、第23条。 | |||
104 |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第2条、第19条、第20条、第30条、第36条、第38条 | |||
105 | 文物认定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第3、6、7、8条 | |||
106 |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公布、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15条; | |||
107 |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和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14条 | |||
108 | 医疗机构评审 | 1.《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政函〔2012〕96号)第10条; | |||
109 | 区级职业病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18年)第52条; | |||
110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第6条。 | |||
111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1.《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 | |||
112 | 伤残等级评定 |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2条; | |||
113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第20条、第21条; | |||
114 | 烈士评定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8、9条 | |||
115 | 对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确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委令第602号)第29条。 | |||
116 |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订)第28条; | |||
117 |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第52条; | |||
118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二、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9条、第10条。 | ||
119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14条。 | ||
120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归侨身份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2004年)第2条; | 仅限滨海新区 | |
121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侨眷身份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2004年)第2条; | ||
122 | 华侨子女来津接受义务教育身份证明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2004年)第17条; | |||
123 | 雷电灾害鉴定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2013年修订)第24条、第25条。 | |||
124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身份认定申请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7条、第8条 | |||
125 | 发票真伪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 | |||
126 | 纳税信用补评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1条; | |||
127 | 纳税信用复评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40号,2014年)第24条; | |||
128 |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10条; | |||
129 | 发票票种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5条 | |||
130 | 纳税信用修复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全文 | |||
131 |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4条; | |||
132 |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5条; | |||
133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1条; | |||
134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正,第11条); | |||
135 | 火灾事故调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1条; |
天津市2023年版非许可类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市级行政给付事项)
序号 | 行业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市教委 | 学生资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第38条、第43条; | |||
2 | 市司法局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第43、44条; | |||
3 | 市文物局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21条 | |||
4 | 市卫生健康委 | 疾病应急救助的给付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 | |||
5 | 市卫生健康委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56条; | |||
6 | 市卫生健康委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68条 | |||
7 | 市退役军人局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3条; |
天津市2023年版非许可类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区级行政给付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学生资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第38条、第43条; | |||
2 | 社会福利管理 |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第5条。 | ||
3 | 社会福利管理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给付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
4 | 社会福利管理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付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
5 | 社会福利管理 | 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第2条。 | ||
6 | 社会救助管理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付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第11条; | ||
7 | 社会救助管理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给付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第11条、第16条; | ||
8 | 社会救助管理 | 临时救助给付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第47条、第48条、第49条; | ||
9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第43、44条; | |||
10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第10条、第14条; | ||
11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21条 | |||
12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56条; | |||
13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68条 | |||
14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扶助金的给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订)第27条; | |||
15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3条; | |||
16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全文; | |||
17 | 在乡老复员军人身份认定及定期定量补助给付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44条; | |||
18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1.《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第6条; | |||
19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1.《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 |||
20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3、54条; | |||
21 | 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42条 | |||
22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30条 | |||
23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13条; | |||
24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16、17、18、19、20条; | |||
25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51、52条 | |||
26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20条; | |||
27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28条 | |||
28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26条; | |||
29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33条 | |||
30 |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 | |||
31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44条; |
天津市2023年版非许可类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街道、乡镇行政给付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社会福利管理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给付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
2 | 社会福利管理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付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
3 | 社会福利管理 | 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第2条。 | ||
4 | 社会救助管理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付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第11条; | ||
5 | 社会救助管理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给付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第11条、第16条; | ||
6 | 社会救助管理 | 临时救助给付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第47条、第48条、第49条; |
天津市2023年版非许可类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市级行政奖励事项)
序号 | 行业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市发展改革委 | 对价格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24条; | |||
2 | 市教委 | 特级教师评选 | 《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第6条 | |||
3 | 市教委 | 教学成果奖的认定 |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第12条 | |||
4 | 市教委 | 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3条; | |||
5 | 市教委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3条 | |||
6 | 市教委 |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全文; | |||
7 | 市教委 |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49条 | |||
8 | 市教委 |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德育先进工作者等各类教师奖励评选 | 1.《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第19条; | |||
9 | 市科技局 |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 | 1.《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5年订)第7条; | |||
10 | 市科技局 | 表彰天津市“海河友谊奖”获奖人员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海河友谊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32号)全文。 | |||
11 | 市司法局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6条; | |||
12 | 市司法局 | 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奖励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35条 | |||
13 | 市司法局 | 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45条 | |||
14 | 市规划资源局 | 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 《土地调查条例》(2018修订)第29条 | |||
15 | 市规划资源局 | 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奖励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349号)第6条 | |||
16 | 市规划资源局 | 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9号)第5条; | |||
17 | 市规划资源局 | 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203号)第7条; | |||
18 | 市规划资源局 | 对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8条; | |||
19 | 市规划资源局 | 对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科学研究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9条 | |||
20 | 市规划资源局 | 海岛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7条 | |||
21 | 市规划资源局 | 对测绘科学技术进步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修订)第6条 | |||
22 | 市规划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9条 | |||
23 | 市规划资源局 |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9条 | |||
24 | 市规划资源局 | 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修订)(国务院令第580号)第9条 | |||
25 | 市生态环境局 | 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7条; | |||
26 | 市交通运输委 | 对贯彻执行《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成绩显著,或检举、制止损害公路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2号,2012年)第19条。 | |||
27 | 市港航局 | 对保护航标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修订)第18条 | |||
28 | 市卫生健康委 |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第48条 | |||
29 | 市卫生健康委 |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5条、第6条 | |||
30 | 市卫生健康委 |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条、第11条 | |||
31 | 市卫生健康委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12条 | |||
32 | 市卫生健康委 |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第4条、第6条、第21条 | |||
33 | 市卫生健康委 |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卫生应急人员的奖励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6条、第9条 | |||
34 | 市卫生健康委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31条 | |||
35 | 市卫生健康委 |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6条 | |||
36 | 市卫生健康委 | 职业病防治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改)第13条 | |||
37 | 市卫生健康委 | 中医药工作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7条 | |||
38 | 市卫生健康委 | 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17条; | |||
39 | 市市场监管委 | 对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 | 1.《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2条 | |||
40 | 市体育局 |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推荐表彰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改)第13条; | ||
41 | 市体育局 |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推荐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改)第13条; | ||
42 | 市出版局 |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 1.《“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扫黄打非办联〔2018〕6号); | |||
43 | 市档案局 |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7条 |
天津市2023年版非许可类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区级行政奖励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3条 | |||
2 |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全文; | |||
3 |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49条 | |||
4 |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德育先进工作者等各类教师奖励评选 | 1.《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第19条; | |||
5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6条; | |||
6 | 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奖励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35条 | |||
7 | 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45条 | |||
8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9条 | |||
9 |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9条 | |||
10 | 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修订)(国务院令第580号)第9条 | |||
11 | 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7条; | 仅限滨海新区 | ||
12 | 对贯彻执行《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成绩显著,或检举、制止损害公路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2号,2012年)第19条。 | |||
13 | 对保护航标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修订)第18条 | |||
14 |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第48条 | |||
15 |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5条、第6条 | |||
16 |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条、第11条 | |||
17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12条 | |||
18 |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第4条、第6条、第21条 | |||
19 |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卫生应急人员的奖励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6条、第9条 | |||
20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31条 | |||
21 |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6条 | |||
22 | 职业病防治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改)第13条 | |||
23 | 中医药工作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7条 | |||
24 | 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1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