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营商环境义务
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世界标准、国际通行”的要求,坚持“营商环境的指标就是改革创新的目标”,打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城市,进一步推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加快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提高营商环境监督的质量和效率,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营商环境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聘任100名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为监督员),参与营商环境的建设和监督工作。现将《天津市营商环境监督员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营商环境监督员工作规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世界标准、国际通行”的要求,坚持“营商环境的指标就是改革创新的目标”,打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城市,进一步推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加快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提高营商环境监督的质量和效率,市营商环境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聘任100名营商环境监督员(以下简称为监督员),参与营商环境的建设和监督工作,为保障监督工作更好开展,特制定以下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监督员,是指符合本规则的条件和要求,经市营商环境办公室批准,在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政府法律顾问、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等群体中选取聘任的,以独立身份(不涉及其他地位和职位)参加市营商环境监督工作的人员。
二、监督员应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及时发现和提出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和改善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聘任书内的职责范围开展监督工作,并依法接受市营商环境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三、市营商环境办公室按照 “公开公正、分类管理、共享使用、动态考核”的原则,负责对监督员及监督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实践;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监督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其中:专家学者等领域需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高级技术职称,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企业家代表需在本市注册企业、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盈利能力和纳税情况良好,并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热衷参与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监督工作,并愿意主动配合接受监督管理,资深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标准;
(五)无违法、违规和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能够在工作日、周六日时间参加市营商环境办公室组织的学习培训和监督工作;
(七)市营商环境办公室认为需要具有的其他条件。
对达不到前款第三项所列条件和要求的,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行业情况、知识较全面的,由有关单位书面推荐,经市营商环境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纳入聘任范围统筹考虑。
五、市营商环境办公室负责监督员的聘任工作。根据市委宣传部、人大代表联络室、政协委员联络室、工商联推荐,由市营商环境办公室从市政府法律顾问以及我市高等院校等单位或行业组织中选聘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代表,提交市营商环境办公室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颁发聘书。监督员经市营商环境办公室聘任后,聘期两年,聘书不延期,期满失效。
六、监督员监督营商环境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有关营商环境的党中央政策、法律、法规情况;
(二)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落实情况;
(三)全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落实情况;
(四)我市“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情况;
(五)市营商环境办公室交办的其他营商环境工作。
七、监督员在营商环境监督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加市营商环境办公室工作会议,可发表独立的监督意见;
(二)在聘任书有效期内,按照监督员聘书的监督内容,独立、合法的开展调研和监督工作;
(三)有权了解我市营商环境最新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接受邀请可以参与上述政策、法规制定工作;
(四)发现监督工作中有不正当行为时,有举报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监督员在营商环境监督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参加市营商环境办公室集中组织的学习培训,掌握监督工作应该遵循的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按照个人聘书中的职责范围,每年至少提出两份改善营商环境监督建议书;
(二)按照市营商环境办公室要求参加监督工作。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以书面传真的方式告知市营商环境办公室,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三)严格遵守监督工作纪律,相关材料即时交回存档,不得泄露监督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监督情况;
(四)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提供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的监督意见,并对所出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配合市营商环境办公室相关部门处理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质询和投诉;
(六)秉公用权,未经市营商环境办公室书面授权同意,不得公开使用监督结果;
(七)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工作,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工作时,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八)发现监督工作中有不正当行为时,应及时向市营商环境办公室报告;
(九)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市营商环境办公室交办的其他营商环境工作。
九、监督员在聘期内如发生特殊请况,与监督工作产生利害关系时,应当自正式变更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营商环境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市营商环境办公室研究决定。
十、市营商环境办公室负责制定并解释我市营商环境考核指标,量化重要参数的合理值、部署动态监督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对全市监督员和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
十一、市营商环境办公室负责建立监督员电子档案,实行监督员一人一档,建成监督员数据库。电子档案内容包括:监督员个人基本信息、监督工作内容(范围)、监督员每次参与监督工作的情况、监督结果、投诉质疑等情况。
十二、市营商环境办公室负责建立监督员的考核评价制度,依据监督员参与监督的评价记录、投诉质疑等情况,实现对监督员的动态管理,发现违规监督等不适合监督工作的情形时,及时解聘。
十三、监督员解聘情况的处理。对本人提出不再担任监督员申请的,或者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不适合担任监督员工作的,市营商环境办公室须在5个工作日内解除聘任并在天津日报等媒体予以公布;对年终审核不合格的监督员,市营商环境办公室不再办理续期聘用的手续。
十四、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市营商环境办公室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解聘处理:
(一)监督意见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监督员之间私下串通,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监督结果的;
(三)以监督员名义从事有损政府形象的其他工作;
(四)在监督工作中,发表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等不负责任言论,影响其他监督员公正监督的;
(五)泄露监督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监督情况,向外界透露有关监督情况及其他信息的。